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赛激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莱赛激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766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606)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9,1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2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9,533,335.7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3,939,380.24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901,902.5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92,05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446号《验资报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2,875,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93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91,178.2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38,821.7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01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调整前拟募集资金投资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激光应用智能工厂数字化升级项目 | 8,017.58 | 8,017.58 | 6,580.45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361.79 | 7,361.79 | 6,119.65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620.63 | 2,620.63 | 1,053.02 |
合计 | 18,000.00 | 18,000.00 | 13,753.12 |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审议情况
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沈一冲 | 栾 俊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