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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股票简称:成都华微 股票代码:688709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hengdu Sino-Microelectronics Tech. Co., Ltd.(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

1栋22-23层2201号、23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4年2月6日

特别提示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微”、“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限售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71,703,94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2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4年1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1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司市值(亿元)2022年扣非前EPS (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 (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扣非后)
002049.SZ紫光国微489.043.102.9057.5618.5819.86
688385.SH复旦微电247.111.311.2430.1722.9524.24
平均----20.7622.05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1月24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复旦微电为A、H两地上市企业,港股代码为1385.HK,总市值计算方法为A股股价*(A股+H股总股本),收盘价采用A股股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5.6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0.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5.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7.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5.6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7.04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

(一)应收款项回收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随着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规模亦不断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540.46万元、26,142.44万元、

52,354.42万元和77,404.25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17,189.17万元、22,085.35万元、32,259.71万元和20,539.04万元,合计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00%、48.07%、59.69%和57.38%。公司主要客户为特种领域的大型集团化客户,受行业特性影响,客户会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进行付款,且较多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结算,因此付款周期一般较长。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580.88万元、-4,594.58万元、-165.09万元和-2,352.36万元,持续为负主要系以下因素共同导致:1)公司主要客户为特种领域的大型集团化客户,客户会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进行付款,且较多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结算,因此付款周期一般较长;2)公司通过外协厂商进行晶圆加工及封装等生产环节,由于晶圆制造及封装厂商产能总体较为紧张,因此主要供应商采用预付款的方式结算;3)公司考虑到产品总体生产周期较长,为保障客户供货需求,提前进行备货,导致公司存货余额较大;4)公司为满足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保证未来可持续的发展,报告期内研发支出金额总体较大,同时为满足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以及正常经营,销售和管理费用支出金额亦相对较高。

如果未来行业总体需求发生波动或特定客户发生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持续增长、回款不及时甚至无法回收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未来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公司的营运资金流转将承受更大的压力,整体资金周转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的风险

2020年至2022年,在特种领域芯片国产化的推动下,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各年度收入增幅均超过50%,随着芯片国产化率的逐步提升,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增速逐渐放缓,2023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45,504.99万元,较去年同期上涨7.58%,增速有所回落。

2023年上半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33.53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1.52%,主要系公司加大了研发投入,研发费用为10,506.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4,071.41万元,增幅为63.27%,导致

公司净利润有所下滑。

若下游市场需求增长持续不及预期,公司客户产品订单数量或金额有所下降,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长进一步放缓或下降的风险。

(三)与同行业龙头企业在技术、产品、市场方面尚存在差距的风险

在经营规模和产品种类方面,就全球市场而言,赛灵思(XILINX)与阿尔特拉(Altera)在逻辑芯片领域产品线已全面覆盖高、中、低端产品,产品型号达千余种,合计占据超过了八成的市场份额;德州仪器(TI)与亚德诺半导体(ADI)在模拟芯片领域全面覆盖电源管理、信号链等产品,产品型号可达数万种,合计市场占有率超过30%。就国内市场而言,主要特种领域集成电路企业大都涵盖了多类型的数字和模拟集成电路产品,上市公司紫光国微2022年特种领域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达到47.25亿元。发行人在产品系列及整体经营规模方面较国外龙头企业仍有较大差距,较国内公司紫光国微等亦有一定差距。

在市场竞争格局方面,发行人与紫光国微、复旦微电、中国电科集团第58所、中国电科集团第24所、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是国内特种集成电路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在FPGA领域,发行人与紫光国微、复旦微电目前最先进产品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发行人上述产品推出时间以及新一代产品研发进度均落后于上述公司。在ADC领域,发行人目前产品集中在高精度领域,在研的高速高精度产品型号尚且较少,在产品系列构成方面较中国电科集团第24所仍有一定差距。在存储器、电源管理、总线接口等通用类器件方面,发行人亦面临着与上述国内同行业公司的竞争。

如果公司未来无法通过新产品的开发不断缩小与国际及国内领先企业在技术及产品方面的差距,或未能充分进行下游客户的开拓及服务,则公司将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下游需求及产品销售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通信、控制、测量等特种行业领域。近年来,在集成电路特别是特种领域产品国产化的大背景下,下游行业需求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3,802.23万元、53,818.63万元、84,466.13万元和45,504.99万元,2020年至2022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58.08%。

特种领域对集成电路产品在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要求更高,同时产品存在小批次、多品种等特点,导致产品技术难度大,前期研发投入多,因此呈现出高研发投入及高毛利水平的特点。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均维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76.28%、82.70%、76.13%和77.75%。但未来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或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特种集成电路的下游市场需求出现一定波动,或者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公司无法根据下游需求而调整经营策略与生产研发方向,将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实力下降,产品的销量或销售价格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销售收入及毛利率等经营业绩指标造成不利影响。

(五)项目专项款持续性的风险

集成电路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公司凭借自身技术水平先后承担了多项国拨研发项目,并形成了部分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2020年至2023年1-6月,公司收到国拨研发项目专项款金额分别为10,609.70万元、12,285.03万元、8,483.37万元和2,275.13万元,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01%、22.24%、12.11%和5.64%;公司国拨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分别为10,265.43万元、16,800.82万元、12,296.16万元和3,418.08万元,2020年及2021年均高于自筹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

国拨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赖于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投入、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验证单位的协同运作等多重因素,是否能够成功承接以及顺利实现产业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因产业政策变化或自身研发实力等原因不能持续获得项目专项款,则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进行研发项目的投入,一方面会影响公司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研发工作会占用公司更多的自有资金,从而对公司的技术研发以及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晶圆供应链稳定性及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用行业通用的Fabless经营模式,主要负责芯片的研发、设计、测试与销售,晶圆加工等环节由专业的外协厂商完成。近年来,随着下游集成电路行业需求提升以及国际产业链格局变化的影响,集成电路行业的晶圆采购需求快速上升,整体晶圆的产能较为紧张。报告期内公司晶

圆采购金额分别为5,609.01万元、8,649.18万元、9,508.56万元和4,843.25万元,采购单价分别为11,702.51元/片、22,149.00元/片、20,205.18元/片和42,188.57元/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如果公司当前合作的主要供应商中断或终止业务合作关系,或由于产能紧张趋势进一步加剧,供应商要求提升采购价格或延迟交货期限,公司短期内无法转向其他可替代供应商进行采购,可能导致公司的晶圆采购需求无法满足或者采购价格有所上涨,进而对公司的产品生产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409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3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成都华微”,证券代码“688709”;本公司A股股本为63,684.7026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7,170.3942万股于2024年2月7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2月7日

(三)股票简称:“成都华微”,扩位简称:“成都华微”

(四)股票代码:6887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36,847,026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5,6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1,703,94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65,143,08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8,482,786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实际控制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3,824,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6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家园1号资管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联通创投、南方资产、中兵投资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9,560,000股、1,912,045股、1,912,045股、637,348股、637,34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分别为1.50%、0.30%、0.30%、0.10%、0.10%。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48,695,942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5,413,272股。

3、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司上市时市值为99.92亿元。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4,466.1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6,979.51万元。综上,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Sino-Microelectronics Tech.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54,124.702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晓山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3月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9月18日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1栋22-23层2201号、2301号
邮政编码610096
电话028-85136118
传真028-85187895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通讯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涉及资质许可证的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开发、销售软件;(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主营业务特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测试与销售
电子邮箱investors@csmsc.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李春妍
联系电话028-8513611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中国振华直接持有公司285,575,825股,持股比例为52.7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公开发行后,中国振华仍直接持有公司285,575,82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4.8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1984年10月19日
注册资本247,291.42万元
实收资本247,291.42万元
注册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金大道3388号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通讯信息整机、电子元器件产品,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及服务。)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基础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应用开发四大业务。 中国振华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22年度/年末3,390,276.221,988,799.51406,506.64
2023年1-6月/6月末3,317,845.342,113,160.32177,880.12

注: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振华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国电子有限公司134,218.6554.28%
2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77,397.5531.30%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227.2310.61%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821.533.57%
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26.460.25%
合计247,291.42100.00%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中国电子通过中国振华控制公司52.76%的股份、通过华大半导体控制公司21.38%的股份、通过中电金投控制公司2.5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6.6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中国电子通过中国振华控制公司44.84%的股份、通过华大半导体控制公司18.17%的股份、通过中电金投控制公司2.1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5.18%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9年5月26日
注册资本1,848,225.20万元
实收资本1,848,225.20万元

注册地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股东结构国务院持股100%
经营范围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信息服务、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高新电子、信息安全五大业务。 中国电子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22年度/年末42,162,104.6115,791,160.9037,668.12
2023年1-6月/6月末42,452,977.5716,499,459.84252,398.80

注: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黄晓山董事长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1,473.9497万股1,473.94972.7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王策董事、总经理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352.7333万股352.73330.6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段清华董事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展飞持股229.4085万股229.40850.4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王辉董事2021.9.17-2024.9.16------
5刘莉萍独立董事2021.9.17-2024.9.16------
6李越冬独立董事2021.9.17-2024.9.16------
7赵磊独立董事2021.9.17-2024.9.16------
8孙鑫监事会主席2021.9.17-2024.9.16------
9吕中辉监事2021.9.17-2024.9.16------
10蒋心祝职工代表监事2021.9.17-2024.9.16------
11冯伟副总经理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30.2527万股30.25270.0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王伟副总经理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254.3498万股254.34980.4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3李国副总经理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80.0000万股;通过华微同创持股42.8924万股122.89240.2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谢休华副总经理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330.5877万股;通过华微共融持股13.3738万股343.96150.6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丛伟林副总经理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80.4144万股80.41440.1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赵良辉总会计师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333.2490万股333.24900.6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李春妍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规划科技部部长2021.9.17-2024.9.16-通过华微众志持股233.0000万股;通过华微共融持股50.1180万股283.11800.5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监高以外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杨金达转换器前沿技术研发中心主任-通过华微众志持股50.9111万股50.91110.0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胡参SoC研发中心主任-通过华微众志持股26.4738万股26.47380.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3蒲杰转换器前沿技术研发中心算法工程师-通过华微同创持股20.3645万股20.36450.0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同时,黄晓山、王策、段清华、冯伟、李国、谢休华、丛伟林、赵良辉、李春妍和胡参等十人通过华泰成都华微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限售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自然人股东通过华微共融、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华微众志四个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16.12%股份。公司员工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华微众志

本次发行前,华微众志直接持有公司4,877.6536万股,持股比例为9.01%。本次发行后,华微众志仍直接持有公司4,877.6536万股,持股比例为7.66%。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
出资额4,877.6536万元
注册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1层1号

华微众志的普通合伙人为黄晓山,其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1黄晓山1,473.94972.72%董事长
2王策352.73330.65%总经理
3赵良辉333.24900.62%总会计师
4谢休华330.58770.61%副总经理
5田力260.00000.48%未任职
6王伟254.34980.47%副总经理
7吴昊243.15800.45%市场总监
8李春妍233.00000.43%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规划科技部部长
9张国龙142.55110.26%研发技术人员
10张路123.28130.23%外协工程部部长
11李平110.00000.20%离职人员
12董祥鹏108.21490.20%销售人员
13崔自中93.45800.17%退休人员
14丛伟林80.41440.15%副总经理
15李国80.00000.15%副总经理

序号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16刘翔宇73.76640.14%销售人员
17刘开立61.09330.11%行政管理人员
18常俊昌60.75250.11%研发技术人员
19杨金达50.91110.09%转换器前沿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20丁宇50.00000.09%离职人员
21冯伟30.25270.06%副总经理
22胡参26.47380.05%SoC研发中心主任
23朱志勇25.46150.05%总经理助理/外协工程部部长
24杨舒羽25.45560.05%行政管理人员
25余葛伟25.45560.05%研发技术人员
26曾波24.00000.04%离职人员
27刘云搏22.57020.04%可编程研发中心主任
28杨枫22.40090.04%销售人员
29杨晓康20.36440.04%销售人员
30谌谦15.31150.03%研发技术人员
31张嵋11.00000.02%行政管理人员
32张俐10.18220.02%研发技术人员
33向瑭10.18220.02%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
34周影10.18220.02%研发技术人员
35李仁川10.00000.02%离职人员
36杨东坪9.16400.02%研发技术人员
37杜超8.21630.02%研发技术人员
38张丽6.61850.01%生产人员
39王洪全6.10930.01%研发技术人员
40谭琴惠6.09110.01%行政管理人员
41余建英5.16390.01%行政管理人员
42李熏隆5.15190.01%研发技术人员
43王连友5.10570.01%退休人员
44张英5.09110.01%研发技术人员
45白小利5.07290.01%行政管理人员
46鞠瑜华3.00000.01%信息化管理中心副主任
47赖砚3.00000.01%离职人员
48张倪晨2.03640.00%行政管理人员
49彭强平2.03640.00%行政管理人员
50李大双1.03280.00%生产人员
合计4,877.65369.01%

2、华微展飞

本次发行前,华微展飞直接持有公司1,563.5708万股,持股比例为2.89%。本次发行后,华微展飞仍直接持有公司1,563.5708万股,持股比例为2.46%。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
出资额1,563.5708万元
注册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1层1号

华微展飞的普通合伙人为段清华,其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1彭磊503.90350.93%经理部部长
2段清华229.40850.42%董事
3况野106.91330.20%研发技术人员
4赖强83.49420.15%行政管理人员
5耿林61.30080.11%可编程研发中心副主任
6刘庆50.91100.09%行政管理人员
7雷钢42.67430.08%行政管理人员
8李晓佳35.71060.07%研发技术人员
9林亚立35.63780.07%研发技术人员
10马驰30.54670.06%销售人员
11陈瑶29.86300.06%研发技术人员
12向瑭27.63620.05%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
13马天赐25.45560.05%研发技术人员
14宋颖玲25.00000.05%离职人员
15于冬20.51730.04%研发技术人员
16马艳莉20.36440.04%审计部副部长
17车红瑞19.41670.04%总线接口研发中心主任
18刘培龙15.27330.03%研发技术人员
19刘中伟15.27330.03%研发技术人员
20李江陵15.27330.03%检测工程部部长
21赵承志15.27330.03%研发技术人员
22刘莉15.27330.03%销售人员
23赵甲15.27330.03%研发技术人员
24王婧妮14.24780.03%行政管理人员
25陈果12.24780.02%行政管理人员
26万辉10.18220.02%研发技术人员

序号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27唐韬10.18220.02%销售人员
28马迎7.17120.01%研发技术人员
29韩易7.15190.01%行政管理人员
30赖思海7.10930.01%保密办主任
31梅卫龙6.10930.01%研发技术人员
32苏世碧5.13480.01%研发技术人员
33马乔5.09110.01%行政管理人员
34何奇原5.00000.01%党群纪检部部长
35李庆飒4.07290.01%研发技术人员
36王蚕英4.06470.01%研发技术人员
37李显军3.05470.01%研发技术人员
38林晓波3.05470.01%研发技术人员
39刘江3.05470.01%研发技术人员
40陈磊3.05470.01%研发技术人员
41李妍2.05100.00%综合计划部副部长
42常俊昌2.05100.00%研发技术人员
43刘兵2.03650.00%研发技术人员
44林立爽2.01820.00%研发技术人员
45李汀鸥2.01820.00%行政管理人员
46刁小芃2.00000.00%研发技术人员
47雷春浩1.01820.00%研发技术人员
合计1,563.57082.89%

3、华微同创

本次发行前,华微同创直接持有公司1,285.0171万股,持股比例为2.37%。本次发行后,华微同创仍直接持有公司1,285.0171万股,持股比例为2.02%。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
出资额1,285.0171万元
注册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1层1号

华微同创的普通合伙人为李国,其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1李威190.72890.35%离职人员

序号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2岑远军180.98790.33%科技委主任
3伊飞117.09550.22%行政管理人员
4王鑫96.99260.18%研发技术人员
5李大刚88.83100.16%研发技术人员
6崔京82.47600.15%研发技术人员
7李国42.89240.08%副总经理
8王海英38.69240.07%行政管理人员
9侯成源35.63780.07%销售人员
10阙旻30.54670.06%研发技术人员
11刘建明30.53200.06%研发技术人员
12赖周华25.45560.05%信息化管理中心主任
13王道辉21.38270.04%研发技术人员
14王波20.64660.04%研发技术人员
15李建秋20.43500.04%研发技术人员
16蒲杰20.36450.04%研发技术人员
17包帆18.32800.03%研发技术人员
18孙海18.03940.03%研发技术人员
19周健15.34970.03%能力建设办公室主任
20杨超15.27330.03%检测工程部副部长
21梁星13.18220.02%离职人员
22谢峰10.18230.02%财务部部长
23闫峰10.18220.02%行政管理人员
24王劲松10.18220.02%市场总监
25鄢晓进10.18220.02%行政管理人员
26代宇峰10.18220.02%销售人员
27李妍10.18220.02%综合计划部副部长
28史芸10.00000.02%离职人员
29毛小文9.17620.02%行政管理人员
30王世颖9.16160.02%研发技术人员
31向瑭8.50160.02%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
32冯浪8.18810.02%电源管理研发中心主任
33周小蓉5.13340.01%研发技术人员
34杨茜5.11930.01%研发技术人员
35唐泽辉5.09110.01%行政管理人员
36文星霁5.09110.01%综合计划部副部长
37王海柱5.09110.01%研发技术人员
38罗婷婷5.00000.01%行政管理人员
39张克林4.06470.01%研发技术人员

序号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40李呈3.09700.01%公共技术中心主任
41陶琼3.05470.01%研发技术人员
42俞海霞3.05470.01%研发技术人员
43徐静彬3.05460.01%行政管理人员
44王玉嫣2.03650.00%研发技术人员
45向明艳2.03640.00%研发技术人员
46王玲2.03640.00%研发技术人员
47胡伟1.03280.00%行政管理人员
48吴婷婷1.03230.00%行政管理人员
合计1,285.01712.37%

4、华微共融

本次发行前,华微共融直接持有公司997.4703万股,持股比例为1.84%。本次发行后,华微共融仍直接持有公司997.4703万股,持股比例为1.57%。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
出资额997.4703万元
注册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3号1栋1层1号

华微共融的普通合伙人为李春妍,其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1董祥鹏299.07390.55%销售人员
2文建平60.00000.11%离职人员
3王继安55.00000.10%离职人员
4李春妍50.11800.09%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规划科技部部长
5李峂峪33.32800.06%行政管理人员
6杜川33.00000.06%离职人员
7左希栋31.56490.06%研发技术人员
8侯伶俐30.45560.06%研发技术人员
9向瑭30.33420.06%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
10陆建鹏26.32330.05%离职人员
11阙小茜25.53610.05%研发技术人员
12黄俊杰25.45560.05%研发技术人员
13张玲24.36450.05%外协工程部副部长

序号

序号姓名出资份额 (万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职务
14王世颖20.00000.04%研发技术人员
15杨红17.37620.03%行政管理人员
16杨志明16.00000.03%离职人员
17习斌15.27330.03%市场总监
18刘洋15.18570.03%规划科技部副部长
19熊宣淋15.18220.03%研发技术人员
20曾中英14.16390.03%行政管理人员
21谢休华13.37380.02%副总经理
22傅念10.18220.02%销售人员
23徐莉10.16170.02%市场部部长
24仇怡然10.00000.02%研发技术人员
25任开润10.00000.02%离职人员
26宋晓春10.00000.02%离职人员
27苏燕10.00000.02%离职人员
28唐珊10.00000.02%离职人员
29郭玮9.16400.02%研发技术人员
30谢为民7.12760.01%行政管理人员
31贺忠林5.09110.01%销售人员
32胡李容5.09110.01%研发技术人员
33彭树明5.09110.01%综合计划部副部长
34冯成燕5.09110.01%行政管理人员
35高燕5.09110.01%行政管理人员
36王小波5.09110.01%研发技术人员
37程晓辰5.09110.01%行政管理人员
38王宁5.09110.01%研发技术人员
39胡达千5.00000.01%离职人员
40敬彩琼4.07290.01%研发技术人员
41张武毅3.05460.01%技术质量部部长
42覃章敏2.03650.00%行政管理人员
43贾楫1.83280.00%研发技术人员
44张忆1.00000.00%离职人员
45李林芝1.00000.00%离职人员
46李正杰1.00000.00%研发技术人员
合计997.47031.84%

(二)员工持股的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和华微共融,以及通过前述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4,124.702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9,56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1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中国振华28,557.582552.76%28,557.582544.8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华大半导体11,570.728221.38%11,570.728218.1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华微众志4,877.65369.01%4,877.65367.6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成都风投2,690.91334.97%2,690.91334.2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华微展飞1,563.57082.89%1,563.57082.4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电金投1,381.76682.55%1,381.76682.1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华微同创1,285.01712.37%1,285.01712.0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四川国投1,200.00002.22%1,200.00001.8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华微共融997.47031.84%997.47031.5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家园1号资管计划--956.00001.5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华泰创新--382.40000.60%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产业投资基金--191.20450.3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联通创投--191.20450.3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南方资产--63.73480.1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兵投资--63.73480.1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541.32720.85%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54,124.7026100.00%56,514.308488.74%-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7,170.394211.26%
小计--7,170.394211.26%-

股东名称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合计54,124.7026100.00%63,684.7026100.00%-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8,557.582544.8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11,570.728218.1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877.65367.6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2,690.91334.2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563.57082.4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1,381.76682.1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85.01712.0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1,200.00001.8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97.47031.5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华泰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华泰成都华微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56.00001.5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55,080.702686.49%-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48.278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9.33%,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万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限(月)
1华泰创新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382.40004.0059,998,560.0024
2家园1号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956.000010.00149,996,400.0012

序号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万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限(月)
资管计划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产业投资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191.20452.0029,999,986.0512
4联通创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91.20452.0029,999,986.0512
5南方资产63.73480.679,999,990.1212
6中兵投资63.73480.679,999,990.1212
合计1,848.278619.33289,994,912.34-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华泰创新获配股份数量382.4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4.00%,获配金额5,999.8560万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家园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份数量为956.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获配金额14,999.6400万元。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华泰成都华微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11月8日
备案日期2023年11月9日
备案编码SADB29
募集资金规模19,445.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黄晓山董事长980.005.04%核心员工
2王策董事、总经理980.005.04%高级管理人员
3冯伟副总经理800.004.11%高级管理人员
4赵良辉总会计师800.004.11%高级管理人员
5李国副总经理800.004.11%高级管理人员
6谢休华副总经理980.005.04%高级管理人员
7丛伟林副总经理800.004.11%高级管理人员
8李春妍董事会秘书980.005.04%高级管理人员
9段清华董事795.004.09%核心员工
10岑远军科技委主任700.003.60%核心员工
11向瑭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300.001.54%核心员工
12朱志勇总经理助理/外协工程部部长350.001.80%核心员工
13张国龙研发技术人员300.001.54%核心员工
14高荣国研发技术人员300.001.54%核心员工
15张克林研发技术人员300.001.54%核心员工
16侯伶俐研发技术人员300.001.54%核心员工
17王鑫研发技术人员300.001.54%核心员工
18常俊昌研发技术人员245.001.26%核心员工
19李大刚研发技术人员300.001.54%核心员工
20刘建明研发技术人员600.003.09%核心员工
21张武毅技术质量部部长300.001.54%核心员工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22刘云搏可编程研发中心主任300.001.54%核心员工
23赖周华信息化管理中心主任350.001.80%核心员工
24谢峰财务部部长180.000.93%核心员工
25赖思海保密办主任180.000.93%核心员工
26何奇原党群纪检部部长280.001.44%核心员工
27梁希综合计划部部长180.000.93%核心员工
28张旭应用验证部部长380.001.95%核心员工
29徐莉市场部部长180.000.93%核心员工
30周健能力建设办公室主任180.000.93%核心员工
31李呈公共技术中心主任180.000.93%核心员工
32胡参SoC研发中心主任300.001.54%核心员工
33冯浪电源管理研发中心主任180.000.93%核心员工
34李江陵检测工程部部长680.003.50%核心员工
35车红瑞总线接口研发中心主任180.000.93%核心员工
36万辉研发技术人员180.000.93%核心员工
37刘中伟研发技术人员180.000.93%核心员工
38阙旻研发技术人员180.000.93%核心员工
39邢亚楠研发技术人员180.000.93%核心员工
40张路外协工程部部长480.002.47%核心员工
41杨超检测工程部副部长180.000.93%核心员工
42李妍综合计划部副部长280.001.44%核心员工
43汪洋财务部副部长225.001.16%核心员工
44马艳莉审计部副部长235.001.21%核心员工
45张玲外协工程部副部长310.001.59%核心员工
46耿林可编程研发中心副主任225.001.16%核心员工
47程晓辰行政管理人员250.001.29%核心员工
48董祥鹏销售人员225.001.16%核心员工
49傅念销售人员150.000.77%核心员工
50马驰销售人员225.001.16%核心员工
合计19,445.00100.00%-

(四)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家园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9,56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15.6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7.0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9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5,6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8,482,78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33%;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4,109,214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4,109,214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008,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2,839,39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68,602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68,602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186%,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764%。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2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00元。(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03.8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1,592.59万元。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2月2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天运[2024]验字第90002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6,957.38
审计验资费用506.60
律师费用330.1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49.06
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60.58
合计8,403.81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相较招股意向书,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根据发行情况及相关协议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上市相关的手续费。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1,592.59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2,069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0年至2023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3]审字第90027号)。上述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中天运[2023]阅字第90021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业绩预计情况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88,000.00-95,000.0084,466.134.18%-12.47%
营业利润30,000.00-34,000.0030,676.94-2.21%-10.83%
净利润29,000.00-33,000.0028,374.522.20%-16.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000.00-30,000.0026,979.51-3.63%-11.20%

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良好,预计营业收入为88,000.00万元至95,000.00万元,同比增长4.18%至12.47%;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6,000.00万元至30,000.00万元,同比增长-3.63%至11.20%。

前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业政策、业务模式、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人华泰联合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机场支行128033287411
2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50187083600006229
3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永丰路支行4402922029100309718
4成都华微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融城支行2280830104006168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认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一)保荐人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张若思、廖君

项目协办人:江帆

项目组其他成员:童宇航、王嘉冬、罗杰、胡心如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张若思,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廖君,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若思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主持或参与了回盛生物、宏和科技、华达新材、太平鸟、亚士创能IPO项目,首旅酒店、

设研院、亚士创能、中元股份、新天科技、交运股份再融资项目,王府井、中元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廖君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主持或参与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首旅酒店、汇川技术、王府井、纳思达、宇信科技、隆华科技、设研院、三峡水利、航亚科技、佳沃股份、南方航空、洛阳钼业、长荣股份、五矿资本、东兴证券、湖北能源、民生银行、哈投股份、中国人寿、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信达、交通银行等公司的IPO、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及锁定、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就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对成都华微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将稳定且长期地持有成都华微的股票,保持控股股东地位。

3、就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支付至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成都华微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就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成都华微之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下同)。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成都华微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至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成都华微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1)中国电子控制的华大半导体就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整体规划进行减持安排。

3、就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

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国电子控制的中电金投就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整体规划进行减持安排。

3、就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和华微共融,就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企业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成都华微股份不超过前一年末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就本企业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企业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成都风投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股东四川国投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公司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持股平台回购该等财产份额或者由成都华微回购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相应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即本人在持股平台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应的成都华微的股份,下同)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前一年末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

3、就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成都华微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前述损失向成都华微予以全额赔偿;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将相关所得上缴成都华微,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相关现金分红所对应的个人收益暂不分配(本人离职的不再享有分红权),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减持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通过持股平台减持成都华微的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持股

平台回购该等财产份额或者由成都华微回购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相应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即本人在持股平台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应的成都华微的股份,下同)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前一年末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上述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成都华微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前述损失向成都华微予以全额赔偿;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将相关所得上缴成都华微,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相关现金分红所对应的个人收益暂不分配(本人离职的不再享有分红权),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本人减持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通过持股平台减持成都华微的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发行人制定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且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

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股票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经有提案权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如根据届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回购股份事宜的,则不再召开股东大会。

(2)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3)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回购股份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奖励。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控股股东承诺在其符合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其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该等人员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第一部分的约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股价上涨而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视同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主体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达到《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成都华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成都华微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涉及成都华微股东大会表决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涉及董事会表决的,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会表决的,本人(如为公司董事)将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成都华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成都华微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成都华微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承诺:

“1、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及生产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

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5、关于后续事项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相关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成都华微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成都华微利益;本公司将督促成都华微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成都华微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证券交易所颁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新颁布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成都华微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成都华微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成都华微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按照所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投票或促使本公司提名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并敦促公司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敦促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4、董事、监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并敦促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成都华微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成都华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成都华微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成都华微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上述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成都华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依法承担赔偿或

赔偿责任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但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如下: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或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要求未履行承诺事项的股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中电金投、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中电金投,员工持股平台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和华微共融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华大半导体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华大半导体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或截留本人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

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彻底解除,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已经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公司已经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经自查,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6、本承诺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股股东中国振华以及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大半导体作出如下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1、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中国电子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中国电子以提供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为主营业务,分为信息服务、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高新电子、信息安全五大业务板块,是综合性国有企业集团。中国电子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成都华微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国电子下属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及其部分下属公司和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半导体”)及其部分下属公司。其中,中国振华及其部分下属公司从事特种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华大半导体及其部分下属公司从事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设计业务。中国电子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中国振华及其下属企业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除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风光”)以及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曾经在部分产品存在重叠的情形外,中国振华及其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1、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振华风光主要从事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放大器、轴角转换器、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接口(模拟开关、达林顿管)、驱动等。

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仅在放大器类产品曾经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其余产品在技术特点、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成都华微已补充出具承诺函,放弃全部放大器类产品相关业务,并已完成全部各类相关资产的处置,彻底剥离了放大器类产品业务,未来不再开展任何放大器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从而避免双方在该领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中国振华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于成都华微与振华风

光业务机会的定位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和承诺。本企业作为中国振华、成都华微与振华风光的实际控制人,将通过内部协调和控制,确保中国振华、成都华微与振华风光妥善处理同业竞争问题,切实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苏州云芯主要从事高速高精度ADC/DAC芯片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目前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的产品在性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但成都华微在研产品与苏州云芯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中国振华已将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转让至成都华微,苏州云芯成为成都华微的控股子公司,已解决双方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企业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企业从事模拟芯片和数字芯片的设计、晶圆的生产及测试等业务,产品均为工业及消费级芯片,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联网等领域。

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公司均从事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与成都华微所从事的特种集成电路业务,在产品性能及设计路线、应用领域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华大半导体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于未来发展定位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和承诺。本企业作为华大半导体及中国振华的实际控制人,未来将继续确保中国振华定位于特种集成电路业务,华大半导体定位于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确保华大半导体与成都华微不构成同业竞争。

四、中国电子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国电子承诺,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中国电子承诺,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任何属于成都华微的商业机会,若中国电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机会、业务

资源,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成都华微,或采用其他可能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中国电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成都华微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国电子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与成都华微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中国电子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不与成都华微产生同业竞争。

中国电子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电子如违反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成都华微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该等竞争业务。若成都华微提出受让请求,中国电子将促使下属企业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成都华微。若中国电子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成都华微所有。若因中国电子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国电子将向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自中国电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中国电子不再为成都华微的实际控制人时失效。”

2、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中国振华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中国振华及其下属企业以构建电子元器件产业生态链为核心主业,聚焦基础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应用开发四大业务,打造国家信任、用户首选、安全可靠的高端电子元器件核心供应商。

中国振华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成都华微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国振华下属企业中,仅有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风光)及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曾经在部分产品存在重叠的情形,成都华微已通过资产转让及股权收购的方式,对

上述情形全部进行了整改及规范,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振华风光主要从事高可靠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放大器、轴角转换器、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接口(模拟开关、达林顿管)等。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仅在放大器类产品曾经存在重叠的情形,其余产品在技术特点、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成都华微已完成放大器类产品全部相关资产的处置,彻底剥离了放大器类产品业务,从而避免双方在该领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中国振华对于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业务机会的定位及承诺具体如下:

1、放大器

中国振华将振华风光确定为体系内放大器类产品的唯一整合平台,成都华微历史上仅有少量放大器类产品的销售,主要系针对特定客户的配套需求而研发的个别产品。成都华微已补充出具承诺函,放弃全部放大器类产品相关业务,并已完成全部各类相关资产的处置,彻底剥离了放大器类产品业务,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不再开展任何放大器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2、数据转换器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成都华微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数据转换器类ADC/DAC产品的唯一主体,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谋求成都华微涉及ADC/DAC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振华风光经营的轴角转换器产品,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3、电源管理类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成都华微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电源管理类LDO、DC-DC产品的唯一主体。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谋求成都华微涉及电源管理类LDO、DC-DC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振华风光经营的电源管理类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产品,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4、接口类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成都华微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总线接口类产品的唯一主体。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谋求成都华微涉及总线接口类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振华风光经营的模拟开关类产品(包括达林顿管),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三、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苏州云芯主要从事高速高精度ADC/DAC芯片的设计、开发及销售。

决定ADC/DAC性能及应用领域的,主要包括采样精度和信号处理速度两个指标。成都华微目前主要产品为采样精度为16位以上的高精度ADC,主要应用于精密测量领域。苏州云芯主要产品为采样精度为12位-14位的高速高精度ADC/DAC,主要应用于通讯领域。两公司的产品在性能及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

成都华微正在研发应用于通讯领域的采样精度为12位的高速高精度ADC,上述产品在未来投产后,与苏州云芯目前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

中国振华通过将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转让至成都华微的方式,已解决成都华微与苏州云芯潜在的同业竞争。成都华微、苏州云芯及中国振华均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了中国振华与上海芯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将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转让至成都华微,并同意成都华微作为意向投资方以公开挂牌底价参与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成都华微分别与中国振华和上海芯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相应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成,2022年10月起苏州云芯财务报表并入成都华微合并报表,苏州云芯成为成都华微的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振华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中国振华承诺,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中国振华承诺,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任何属于成都华微的商业机会,若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机会、业务资源,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成都华微,或采用其他可能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成都华微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中国振华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国振华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与成都华微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中国振华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中国振华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不与成都华微产生同业竞争。

中国振华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振华如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成都华微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成都华微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该等竞争业务。若成都华微提出受让请求,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成都华微。若中国振华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成都华微所有。若因中国振华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

国振华将向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自中国振华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中国振华不再为成都华微的控股股东时失效。”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华大半导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一、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企业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华大半导体是中国电子整合旗下集成电路企业而组建的专业子集团,主要从事模拟芯片和数字芯片的设计、晶圆的生产及测试等业务,主要产品均为工业及消费级芯片,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联网等领域。

华大半导体控制和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下属企业中,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路科技”)、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小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华半导体”)与成都华微在部分产品领域存在重叠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安路科技:主要从事FPGA芯片和专用EDA软件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网络通信、消费电子、数据中心等领域。

(2)上海贝岭:主要从事模拟电路和功率器件的设计,提供模拟和数模混合集成电路及系统解决方案,产品主要为消费类和工控类两大板块,产品业务细分为电源管理、智能计量及SoC、非挥发存储器、功率器件和高速高精度ADC等领域。

(3)小华半导体:主要从事MCU的研发设计,产品和方案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智慧家居、工业控制、汽车电子等领域。

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均从事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与成都华微所从事的特种集成电路业务,在产品定位及生产工艺、应用领域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与成都华微均独立进行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不存在共有专利或专利授权的情形,不存在共用销售或采购渠道的情形,不会导致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与成都华微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二、华大半导体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华大半导体承诺,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华大半导体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上述子公司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华大半导体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继续定位于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华大半导体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华大半导体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与成都华微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华大半导体控制的下属企业,华大半导体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不与成都华微产生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自华大半导体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华大半导体不再与成都华微同受中国电子的控制时失效。”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华大半导体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成都华微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在与成都华微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进行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成都华微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前述关联交易行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公允性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成都华微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成都华微输送利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成都华微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成都华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

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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