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30%。 |
二、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