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现对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针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拟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7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有效。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合计3.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