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24-011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累计涉诉金额:约3,699.22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已结案的诉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判决或结案诉讼,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披露的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3,699.22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86%。本次披露的诉讼中,公司(含下属公司)为原告的涉诉总金额为1,544.50万元,公司(含下属公司)为被告的涉诉总金额为2,154.72万元。本次披露的诉讼中,已结案的涉诉总金额计为1,130.26万元(详见下表序号5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案号 | 管辖法院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类型 | 案由 | 目前进展 |
1 | (2023)琼0105民初9087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海南洋浦椰岛恒鑫贸易有限公司 | 保立粮油(江苏)有限公司 | 524.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菜籽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524.50万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发货也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 被告申请管辖异议,该案被移交江苏省连云港人民法院管辖。我司提起上诉,现等待管辖异议上 |
诉结果。 | ||||||||
2 | (2023)琼0105民初9288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海南洋浦椰岛恒鑫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恺骏贸易有限公司 | 102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菜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494万元,被告仅交付474万货物,其余货物未交付也未退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 原告依法申请冻结被告财产,法院已依法冻结被告账户及其持有的股权。该案已于2024年1月30日开庭,等待一审判决 |
3 | (2023)粤0604民初22248号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佛山市志明广告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椰岛糊涂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42.80 | 广告合同纠纷 | 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原告发布户外广告,合同金额52.8万,剩余未支付款项42.8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 | 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42.8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已上诉,等待二审法院开庭。 |
4 | (2023)琼0106民初6855号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上海滴水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上海椰健贸易有限公司 | 21.35 | 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汇款50.52万元(含预收款及保证金)。尚有18.35万元货物未交付。原告提起诉讼,诉求退还未交付的货款及保证金3万元等。 | 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18.3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被告不服,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
5 | (2023)川0104民初16996号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罗舒、严浩 | 海南椰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椰岛 | 1,130.26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1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1自2021年12月20日起承租原告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红砂联合3组312号“红杉谷”物业内约95亩土地和地上附着建筑物等,期限5年。后因被告业务调整原因,提前退租。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1支付原告租金530.26万元,被告1支付单方提前解除违约金600万等。被告2、3对被告1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院已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应支付的原告租赁费及违约金均从被告已缴纳的600万元保证金中抵扣。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相关费用20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本案已结案。 |
6 | (2023)川0503民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 | 泸州鑫彩玻璃制品 | 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 | 215.30 | 采购合同纠纷 | 椰岛糊涂与糊涂酒业集团合作出品贵台酱酒,向原告采购包材,尚未支付原 | 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 |
初2848号 | 法院 | 有限公司 | 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告货款215.30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货款215.3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 起15日内付清所欠货款215.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7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
7 | (2023)琼0105民初7400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 海南椰岛;海南恒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波 | 76.1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向“海南椰岛研发中心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由承包商海南恒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员工接收,原告认为还有货款76.10万元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76.1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椰岛认为与原告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涉嫌虚假陈述及诉讼。 | 该案已于2024年1月29日开庭,等待一审判决结果。 |
8 | (2023)琼0105民初6189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诚森集团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 | 151.50 | 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封坛酒购买协议》,原告提前提出取货申请,但未向被告支付其特殊包装所需费用。后原告将所购买的产品全部取走,向法院申请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因逾期交付给其造成的损失暂计151.5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为准。 我司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向公司支付保管费51.42万元。 | 该案已于2024年1月24日开庭审理,等待一审判决结果。 |
9 | (2023)琼0105民初8620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苏州市海吉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 | 24.63 | 工程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信息管理系统及工程设备一套。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95%款项,剩余5%质保金即24.63元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货物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且原告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保修服务,导致系统不能完全正常使用,无权主张剩余货款。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4.62万元及违约金。 |
10 | (2023)粤1303民初6859号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惠州市舒翔塑胶包装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 230.44 | 采购合同纠纷 | 两名被告共同经营的“贵台”白酒,向原告定作瓶盖。原告以被告剩余未支付货款230.44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 | 糊涂酒业提出管辖异议,等待法院裁定。 |
11 | (2023)琼0105民初6084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山东晶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 53.40 | 采购合同纠纷 | 原告和被告多次签订《包装材料采购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玻璃瓶,剩余53.40万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 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开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 |
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 达成调解,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货款、诉讼费等54.17万元 | |||||||
12 | (2023)琼0105民初6071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庄程春 | 洋浦东方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海南椰岛 | 21.88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东方鼎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被告东方鼎将其代售的由被告海南椰岛开发的海口市新华区金龙路椰岛大厦7层F座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25平出售给原告,总房款21.8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款但未办理房产证。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涉诉房产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本案已于2023年11月9日开庭,一审判决要求我司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我司不服,已提出上诉,等待二审开庭通知。 |
13 | (2023)黔0382民初7479号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贵州新邦羽包装有限公司 | 椰岛糊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 187.0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年3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糊涂集团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签订的包装材料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糊涂集团供应了相应货物并开具发票,已开票货款187.06万元未付。因糊涂集团与椰岛糊涂有业务合作该应付款转移给椰岛糊涂,由椰岛糊涂支付。由于期限内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 该案已于2024年1月29日开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椰岛糊涂差欠原告贵州新邦羽货款 187.06万元分期偿还,违约或逾期则加收计息。案件受理费等由椰岛糊涂承担。原告贵州新邦羽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
合计 | 3,699.22 |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部分已结案的诉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判决或结案诉讼,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序号 | 案号 | 管辖法院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类型 | 案由 | 目前进展 |
1 | (2023)黔0382民初2879号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深圳市前海朝一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 | 913.69 | 原材料采购合同纠纷 | 被告1向原告采购酒类包装物,经确认未支付货款为 879.7428万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委违 | 一审判决:椰岛酒业发展向原告支付879.73万元,并支付从2022年10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 |
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 约金等。 |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椰岛酒业发展负担。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 ||||||
2 | (2023)赣1002民初8088号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江西灵动传媒有限公司 | 深圳椰岛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椰岛 | 2,685.96 | 广告采购纠纷 | 原告与被告1签订《媒体投放合同》,合同总费用4,110.29万元。原告以被告1未支付广告费2,685.96万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该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开庭,被告已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该案已移交江西抚州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该诉讼已开庭,等待法院一审判决。 |
3 | (2023)琼0105民初3512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尖叫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椰岛糊涂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52.15 | 广告采购纠纷 | 原告与案外人深圳椰岛签订《品牌策划合同》,约定原告为深圳椰岛提供品牌战略推广等服务,服务费180万。深圳椰岛支付了45万。因深圳椰岛业务调整,深圳椰岛与原、被告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原合同金额180万不变,深圳椰岛将其在原合同中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原告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向被告提供服务,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剩余135万。后原告与被告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双方确认剩余45万元未付。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广告费为由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 | 原告已撤诉 |
4 | (2023)黔0382民初3167号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遵义九翼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 834.36 | 采购合同纠纷 | 被告向原告采购成品白酒产品包装材料,尾款748.46万元未支付,且不通知原告交付库存货值金额达45.90万元的剩余包装材料。故原告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 | 一审判决:1、被告糊涂集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报酬95.67万元,及从2023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报酬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糊涂集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代理费1万元。 原告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17日收到二审裁定 |
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将于2024年3月4日重新开庭审理。 | ||||||||
5 | (2023)琼9023民初2418号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广东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 | 229.6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32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付工程款229.60万元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 我司提起反诉,要求水清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31.70万元。 | 2024年1月22日,一审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99.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限反诉被告水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海南椰岛支付逾期违约金 31.70万元;三、驳回原告水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6 | (2023)琼0105民初5096号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海南椰岛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得盛(海南)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 383.21 | 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经销原告产品,经销区域为海南省,被告不得在海南省以外地区销售该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下单并支付货款513.69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等值的产品。另原告随货搭赠用于产品市场推广、促销等的货物货值91.82万元。202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将产品销售至江西赣州和福建晋江、泉州、霞浦等地。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客户利益并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串货损失及诉讼费用等。 |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得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分别承担。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不服已于2024年1月提出上诉。 |
7 | (2023)赣1002民初8089号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江西灵动传媒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椰岛糊涂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椰岛、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 | 1,030.80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1签订《媒体广告投放合同》,原告已完成广告投放,原告以被告1未支付广告费909.51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已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该案已移送至江西抚州临川区法院审理。目前该诉讼已开庭,等待法院一审判决。 |
限公司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