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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5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2月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C幢易贸大楼2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一凡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40,599,19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35,20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0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5,394,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1%。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5,394,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5,394,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4,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94,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204,400股,依法回避该议案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59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94,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4,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94,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204,400股,依法回避该议案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林恺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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