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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本数)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章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并形成议案及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跟进相关进展,向战略委员会报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将审议决议和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遵守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会议审议议案;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其他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材料。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审议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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