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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吕仕铭及其一致行动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世名科技股票代码:300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吕仕铭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敏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588号6幢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李江萍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王瑞红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曹新春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万强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王玉婷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曹新兴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表决权放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11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3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34

第七节备查文件 ...... 3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36

附表: ...... 38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世名科技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仕铭、王敏、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
转让方吕仕铭、王敏、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锋晖、受让方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世名投资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吕仕铭、王敏、世名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世名科技24,630,590、5,103,000、3,037,500股股份转让给江苏锋晖,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7.6385%、1.5826%、0.942%。同时,吕仕铭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其持有的世名科技剩余共计105,407,9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2.6895%)所对应的表决权。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股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说明: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吕仕铭)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60403************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吕仕铭先生为世名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吕仕铭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敏)

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60403************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加拿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敏女士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仕仪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588号6幢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6858826158成立时间:2009-03-06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五金机械、化妆品、建材、装潢材料、塑料制品、包装材料、润滑油、燃料油、液体石蜡、石油沥青、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玻璃制品、机电设备、橡塑制品、节能环保设备、燃气设备、汽车加气设备、电子元件销售(前述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水泥及水泥制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生物技术、化工科技、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李江萍)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403************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江萍女士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王瑞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403************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瑞红女士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曹新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身份证件号码:36040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新春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七(万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403************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强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王玉婷)

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60403************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玉婷女士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曹新兴)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60428************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新兴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除世名科技外的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王敏吕仕铭之妻
2李江萍吕仕铭之嫂
3王瑞红王敏之姐
4曹新春吕仕铭之妹夫
5万强王玉婷之夫
6王玉婷万强之妻、王敏之外甥女
7曹新兴曹新春之弟
8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系吕仕铭和王敏共同投资的公司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吕仕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05,407,909股,占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2.6895%,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上市公司专注于纳米着色材料、功能性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电子化学品及智能调色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现已成长为一家拥有新材料、电子化学品、环保新能源三大产业板块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公司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涂料建材、纺织轻工、医疗防护、电子通信、光伏、新能源等领域,是国内领先的纳米着色材料、功能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供应服务商。江苏锋晖是一家新能源项目投资及新能源技术研发的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为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大型地面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电站的建设投资及技术咨询。公司产品及解决方案涵盖了智能、节能、新能源三大领域,并包含各型光伏支架系统、用电信息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及一站式综合能源服务、EPC及运维服务等。江苏锋晖深度参与了海上风电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开发,与国内主流发电企业构建了深度合作关系,未来将在海上风电的涂料、复合材料、拉晶切片等领域为上市公司拓宽下游市场。江苏锋晖实际控制人陆勇在新能源储能领域已有投资布局,计划在锌镍储能领域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苏锋晖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其资产质量,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进而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及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2024年1月30日,吕仕铭先生、王敏女士、世名投资与江苏锋晖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江苏锋晖转让合计32,771,09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631%(其中:吕仕铭先生向江苏锋晖转让24,630,5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6385%;王敏女士向江苏锋晖转让5,1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5826%;世名投资向江苏锋晖转让3,0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9420%),转让价格为11.80元/股,转让价款共计386,698,862.00元。

同时,吕仕铭先生、王敏女士及世名投资与江苏锋晖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一致行动人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出具了《表决权放弃承诺》,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世名科技剩余共计105,407,9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2.6895%)所对应的表决权。因此,本次转让完成及表决权放弃后,吕仕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5,407,9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2.6895%,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00%,江苏锋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4,745,82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9780%,将对上市公司形成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江苏锋晖、吕仕铭、王敏、世名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表决权比例(%)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吕仕铭98,522,38930.554298,522,38930.554273,891,79922.915600.0000
王敏20,412,0006.330320,412,0006.330315,309,0004.747700.0000
世名投资12,150,0003.768012,150,0003.76809,112,5002.826000.0000
李江萍3,461,7601.07363,461,7601.07363,461,7601.073600.0000
王瑞红2,430,0000.75362,430,0000.75362,430,0000.753600.0000
曹新春995,5800.3088995,5800.3088995,5800.308800.0000
万强86,4000.026886,4000.026886,4000.026800.0000
王玉婷88,0200.027388,0200.027388,0200.027300.0000
曹新兴32,8500.010232,8500.010232,8500.010200.0000

小计

小计138,178,99942.8526138,178,99942.8526105,407,90932.689500.0000
受让方
江苏锋晖21,974,7336.814921,974,7336.814954,745,82316.978054,745,82316.9780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江苏锋晖与吕仕铭、王敏、世名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

(1)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受让方):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一(转让方):吕仕铭乙方二(转让方):王敏乙方三(转让方):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或转让方”,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签订时间

2024年1月30日签订

2、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1、乙方拟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共计32,771,09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1631%(以下简称为“标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乙方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世名科技24,630,590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6385%)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

(2)乙方二同意将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世名科技5,103,000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26%)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

(3)乙方三同意将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世名科技3,037,500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42%)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

2、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全部标的股份32,771,090股。

3、乙方保证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款

1、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1.80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86,698,862.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捌仟陆佰陆拾玖万捌仟捌佰陆拾贰元整)(含税)。

甲乙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拟定如下: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开立共管银行账户。

第一期: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若最终交易实施(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则定金直接转换为交易价款。若最终交易终止(即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履行),则乙方应当在双方确认交易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退还。

第二期:双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文件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转让交易价款人民币142,679,544.8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贰佰

陆拾柒万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

第三期:收到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转让交易价款人民币214,019,317.2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零壹万玖仟叁佰壹拾柒元贰角)。

过户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通过共管账户将人民币285,359,089.6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伍佰叁拾伍万玖仟零捌拾玖元陆角)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世名科技董事会改选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通过共管账户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71,339,772.4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叁拾叁万玖仟柒佰柒拾贰元肆角)交易价款。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前,受让方已转入共管账户的款项及孳息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已转入共管账户的款项及孳息所有权归转让方所有。

甲方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即甲方完成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义务;针对转让价款的分配,由转让方按照各自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进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合规

性审查工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中登公司等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

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过

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

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如标的股份顺利过户完成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如有)归属甲方所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应作相应调整。前述事项的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第四条 后续安排

1、表决权放弃及稳固控制权

(1)自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并同意在弃权期

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5,407,9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6895%,以下简称“弃权股份”)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并签署相应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和《表决权放弃承诺》以明确前述事宜。

(2)乙方承诺: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且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陆勇

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乙方充分认可陆勇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乙方不会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权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向甲

方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以明确前述事宜。

(3)乙方承诺:《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向除甲方以外受同一主

体控制的受让方累计转让股份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并承诺不与受让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若乙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赠与任何第三方,受赠与方接受与《表决权放弃协议》内容相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数量、弃权期限等)。

2、公司治理安排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下述约定以提前改组、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5名董

事组成(包括3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含董事长人选)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和推动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在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后,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改选。

(3)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包括2名股东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和推动受让方提名的1名监事候选人当选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4)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推荐总裁以及财务

负责人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双方应促使和推动受让方推荐的前述候选人当选。除上述调整外,上市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维持稳定(因个人原因离职、离任或无法胜任的除外)。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为过渡期(以下简称

“过渡期”)。过渡期内,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内,乙方承诺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依法经营、正常运行,维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

心人员的稳定。

4、在过渡期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和在本协议签署前

已按合法程序启动之事项外,乙方不会向上市公司提出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分红或转增股本、关联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放弃债权的议案,并且不对此类议案投赞成票。

5、在过渡期内,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

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通知甲方。

6、过渡期内,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签署任何协

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

第六条 双方的陈述与保证本次股份转让后,甲方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

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

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

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3)甲方具备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

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甲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5)受让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后,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2、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

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乙方一、乙方二是中国境内自然人,乙方三是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

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3)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部分股份处于质

押状态外,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拥有权利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乙方已经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5)乙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

事实及法律障碍,乙方应甲方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乙方承诺经由甲方认可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聘用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2024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若上市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即补偿义务人)应将上述净利润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甲方。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业绩承诺期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补偿义务人应向甲方以现金方式承担业绩补偿义务。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金额小于0的,按0取值。

依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出现补偿义务人需要向甲方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补偿义务人应在上市公司当年年报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就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基于本协议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各方均应当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基于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而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但是,

若一方拟进行公开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乙方一、

乙方二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协议终止、解除:

(1)若上述所列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则自确定该等条件不能成就之日起本协议

自动终止;

(2)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3)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

3、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乙方应按本次股

份转让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减前述违约责任款项及损失款项后全额退还给甲方。若甲方逾期付款的,则甲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

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

免除。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

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江苏进行仲裁。

(二)江苏锋晖与吕仕铭、王敏、世名投资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1、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

(1)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一:吕仕铭甲方二:王敏甲方三: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上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承诺方”或者“甲方”)

(2)签订时间

2024年1月30日签订

2、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的股份数量

1.1 各方确认,甲方承诺并同意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剩余未转让的

上市公司98,313,2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4893%,以下简称“弃权股份”)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其中,甲方一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为73,891,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156%;甲方二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为15,30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7477%;甲方三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为9,11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260%。

1.2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含当日)起至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之日

止,承诺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弃权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放弃表决权的承诺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但根据本协议约定恢复表决权的股份,自表决权恢复之日起,不受前述条款约束。

1.3 2024年2月01日,甲方一致行动人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出具了《表决权放弃承诺》,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世名科技共计7,094,6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2002%)所对应的表决权。第二条 表决权放弃的期限

2.1表决权放弃的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含当日)起,至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去承诺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不包括本数)10%之日止(下称“弃权期限”)。

2.2弃权期限届满后,弃权股份自动恢复表决权。

第三条 表决权放弃的范围

承诺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的以下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放弃权利(但涉及弃权股份的所有权、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2)股东大会提案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包括但不限于推

荐或变更、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

使表决权;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利润分配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

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为免疑义,财产性权利系指基于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而享有的转让、质押等处置股份的权利,取得股份处置收益和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上市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获得上市公司清算财产的权利,但各方确认,承诺方在行使该等财产性股东权利时需受限于本协议项下第4.2 条之前置程序要求。

第四条 弃权股份的处分限制

4.1 弃权期限内,承诺方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弃权股份的,乙方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2弃权期限内,承诺方向除乙方以外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受让方累计转让股份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并承诺不与受让方达成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导致乙方丧失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若承诺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赠与任何第三方,应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且受赠与方接受与本协 议内容相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数量和弃权期限等)。

4.3弃权期限内,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弃权股份由任何与承诺方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无论为一方或多方)继受或因发生析产、继承及遗赠事项发生继受,承诺方应确保其等继受方(为本协议之目的,该等继受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协议认可的处置

形式受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且与甲方存在关联、析产、继承及赠予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在继受弃权股份的同时无条件继受本协议项下属于承诺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数量、弃权期限等),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乙方认可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和/或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如需)。第五条 增持限制弃权期限内,承诺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承诺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该等增持股份的表决权将自动地、不可撤销地被放弃,且该等增持股份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弃权股份范围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 保密条款就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基于本协议而由各方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各方均应当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基于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而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但是,若一方拟进行公开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三方。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7.1本协议经甲方一、甲方二签字,甲方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7.2本协议终止、解除:

(1)若上述所列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则自确定该等条件不能成就之日起本协议

自动终止;

(2)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3)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不必要履行时,经各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

(5)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届满。

7.3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7.4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甲方应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前述违约责任款项及损失款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法律)。

8.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江苏进行仲裁。

(三)吕仕铭先生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主要内容

《表决权放弃承诺》作为吕仕铭、王敏、世名投资与江苏锋晖拟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作为吕仕铭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特作如下承诺:

1、表决权放弃的股份数量

(1)承诺人李江萍同意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461,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36%所对应的表决权;

(2)承诺人王瑞红同意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536%所对应的表决权;

(3)承诺人曹新春同意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95,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088%所对应的表决权;

(4)承诺人万强同意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68%所对应的表决权;

(5)承诺人王玉婷同意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73%所对应的表决权;

(6)承诺人曹新兴同意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2,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102%所对应的表决权。

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江苏锋晖名下之日(含当日)起至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之日止,承诺方所持有的世名科技股份数量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弃权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放弃表决权的承诺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但根据本协议约定恢复表决权的股份,自表决权恢复之日起,不受前述条款约束。

2、表决权放弃的期限

承诺人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江苏锋晖名下之日(含当日)起,至江苏锋晖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去吕仕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不包括本数)10%之日止(下

称“弃权期限”)。弃权期限届满后,弃权股份自动恢复表决权。

3、表决权放弃的范围

承诺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承诺函约定的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的以下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放弃权利(但涉及弃权股份的所有权、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2)股东大会提案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或变更、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利润分配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为免疑义,财产性权利系指基于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而享有的转让、质押等处置股份的权利,取得股份处置收益和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上市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获得上市公司清算财产的权利。

4、弃权股份的处分限制

(1)承诺方同意:弃权期限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弃权股份的,

江苏锋晖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诺方同意:弃权期限内,若承诺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赠与任何第三方,应事先获得江苏锋晖书面同意,且受赠方接受与本协议内容相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数量、弃权期限等)。

(3)承诺方同意:弃权期限内,除非经江苏锋晖事先书面同意,若弃权股份由任

何与承诺方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无论为一方或多方)继受或因发生析产、继承及遗赠事项发生继受,承诺方应确保其等继受方(该等继受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承诺函认可的处置形式受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且与承诺方存在关联、析产、继承及赠予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在继受弃权股份的同时无条件继受本承诺函项下属于承诺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本承诺函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数量、弃权期限等),并应江苏锋晖的要求签署江苏锋晖认可的《表决权放弃协议》或《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如需)。

5、增持限制

承诺方同意:弃权期限内,承诺方经江苏锋晖事先书面同意后可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承诺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该等增持股份的表决权将自动地、不可撤销地被放弃,且该等增持股份自动纳入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范围并遵守本承诺函的约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所持股份数量为31,3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73%。其中吕仕铭先生质押所持股份数量为20,7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4%,王敏女士质押所持股份数量为10,6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负债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转让完成后,江苏锋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陆勇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其他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及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其此前所作承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或存在其他安排。

3、吕仕铭先生2024年可转让额度合计为24,630,598股,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数量为24,630,590股,不存在违反每年减持超过法定比例(25%)的情形。吕仕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江苏锋晖名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形式,上市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江苏锋晖承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江苏锋晖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形式。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锋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交易世名科技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减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吕仕铭协议转让2023年12月11.50628,812,4308.9354%

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减持行为及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未有其他买卖世名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地址: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12-57667120;

3、联系人:吴鹏。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吕仕铭

王 敏

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致行动人:

李江萍 王瑞红 万 强

曹新春 曹新兴 王玉婷

日期:2024年2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吕仕铭

王 敏

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致行动人:

李江萍 王瑞红 万 强

曹新春 曹新兴 王玉婷

日期:2024年2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股票简称世名科技股票代码300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吕仕铭、王敏、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或通讯地址2、世名投资: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588号6幢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持股信息如下: 1、吕仕铭持有数量为98,522,389股,持股比例为30.5542%。 2、王敏持有数量为20,412,000股,持股比例为6.3303%。 3、世名投资持有数量为12,150,000股,持股比例为3.7680%。 4、李江萍持有数量为3,461,760股,持股比例为1.0736%。 5、王瑞红持有数量为2,430,000股,持股比例为0.7536%。 6、曹新春持有数量为995,580股,持股比例为0.3088%。 7、万强持有数量为86,400股,持股比例为0.0268%。 8、王玉婷持有数量为88,020股,持股比例为0.0273%。 9、曹新兴持有数量为32,850股,持股比例为0.010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138,178,999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42.852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数量及比例: 1、吕仕铭变动数量为24,630,590股,变动比例为-7.6385%。 2、王敏变动数量为5,103,000股,变动比例为-1.5826%。 3、世名投资变动数量为3,037,500股,变动比例为-0.9420%。 一致行动人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变动后的持股数量:105,407,909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变动后的持股比例:32.689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请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否 □ 本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是否已得到批准否 √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吕仕铭

王 敏

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致行动人:

李江萍 王瑞红 万 强

曹新春 曹新兴 王玉婷

日期:2024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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