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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2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八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以信息报送单位的报表计算,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执行。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该项标准的亦适用);

2、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六)重大事件: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融通、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2.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

件、成交确认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部。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证券部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第十六条 报告人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部。

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上报给证券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五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证券部沟通是否已经知悉该等信息、该等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其分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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