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相关资料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归档。第九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公司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02】月
附件一: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 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是 □ 否 | 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 是 □ 否 |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 人意见 | |||
公司证券部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
备注 |
附件二: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注意:
1.表头标记红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附件三: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一、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