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7日和2024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股份19,049.48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5.908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15,224.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824.67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1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50,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反对444,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50,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反对444,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仇向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仇向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50,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反对444,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4、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50,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反对444,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并调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50,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反对444,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