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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科技:监事会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定向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部分限制性股票定向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因激励对象自愿离职,公司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第十二章之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离职”之“2规定的激励对象因自愿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无过失原因而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并已解除限售部分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之规定。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定向回购并注销方案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

定向回购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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