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宋庆云、何凯、蔡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