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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履行责任。认真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着眼公司战略需要,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努力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适时宣传对外捐赠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子

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经营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益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与捐赠资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环境保护或社会公众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公司及子公司各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通过购买实物进行捐赠的,应比质比价采购。达到国家强制招标标准的应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章 对外捐赠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捐赠工作管理部门,履行对外捐赠管理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党群办公室为对外捐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预算编制(如存在长期固定捐赠对象);落实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捐赠审批、报告、监督管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预算审核;履行年初预算决策审批程序;按照财务及税务政策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等。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合同合规审查(如有);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支出情况;协同审计等中介机构开展捐

赠项目审计等。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外捐赠违规违纪问题监督检查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相关事项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为准),相应的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和子公司为完成中央、省、市的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而发生的对外捐赠,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并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依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二)公司和子公司在除完成上述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审批流程:

1、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且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及总办会决定,依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2、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价值)超过30万元、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万元、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万元,且捐赠金额在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下(含)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并向上级产权单位沟通及报送相关材料,经上级产权单位决策通过后,提交公司总办会决定。依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3、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经上级产权单位及公司总办会决策之后,还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依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4、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年度累计捐赠总额金额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经上级产权单位及公司总办会决策之后,还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上述内部决策以及审批程序后,按国资委监管文件及相关规章制度申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和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须及时上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并严格依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要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建立对外捐赠的跟踪制度,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应当通过纪检、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捐赠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公司将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资监管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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