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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上述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出售的资产中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发生“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报告人需要在交易发生前或合同签订前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办。(委托理财累计无需考虑标的相关)

(三)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本款中的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适用前款第1点规定;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适用前款第2点规定。

(四)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本款中的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五)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1项所述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

和受理;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发生下列事项后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及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公司及子公司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4、公司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16、公司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除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资外,投资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

17、公司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18、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19、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投资;

20、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国有经济主体(市属国企、央企、其他地方国企)不具有控制权的项目;

21、审议批准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22、涉及主业范围内的控股权变动事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对市属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且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的;

2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七)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本款第1至3项情形时,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八)出现以下情形时,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九)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及时报告:

1、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10%以上;

2、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10%以上;

3、公司及子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下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财务核销事项;

5、公司及子公司被列入当地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

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相关责任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

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报告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实时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到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进行审核、分类、整理,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总经理、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划分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有关信息时,应确保告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报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所指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有关报告信息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立即”和“及时”是指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二十四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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