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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4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行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本公司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本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以本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七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票权的征集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 征集投票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征集者制作固定格式的投票委托书于规定时间内刊登于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以及本公司索取投票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大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信息陈述和披露

第十六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除提供投票委托书外,征集者还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下称投票委托材料),投票委托材料中的信息必须根据不同事项分组,并列出标题,尽可能采用列表的方式陈述信息,所有数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九条 委托投票材料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一)征集者必须明确表明自己对每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

(二)每一表决事项的提名者;

(三)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四)征集者、公司董事、经理、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

第六章 约束行为

第二十条 征集投票权过程中须遵守以下约束行为:

(一)禁止在委托书及其相关的材料中作出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性的陈述;

(二)征集投票权禁止采取有偿的方式进行;

(三)不得损毁、隐瞒与征集者不同意见的投票委托书;

(四)委托书不得选举未列入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

(五)征集者不能只对股东大会上的某一表决事项征集表决权,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也不能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不同的人;

(六)不得在投票委托材料中预测该股票未来的市场价值;

(七)不得直接或间接非难他人的人格、品质或个人名誉;或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指控他人有不适当的、违法的或不道德的行为或关系;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票委托书必须附带委托人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使用挂号信函、委托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处,由其签收、进行表决统计,并保存至股东大会表决前。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所有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必须连同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一并由本公司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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