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2月2日下午15:30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日通过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金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议案》
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未提前3天通知全体监事,并认可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
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2月2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2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以16.60元/股授予预留的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7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中,首次已授予600.00万股,本次授予预留部分130.00万股,剩余预留部分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待授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