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方案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召集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召集人召集的不定期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各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就此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若经非召集人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在收到提议后七天内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需要,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和相关报告、文件、计划、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前述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遴选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人力资源部予以配合;
(三) 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