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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1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公司基于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

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持续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不断提升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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