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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岩大地: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需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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