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因该事项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全体董事、监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一)投保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三)赔偿限额:保额10,00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险费预算:不超过10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五)保险期限:12个月,年度保险期满可续保或者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个人主体;确定
保险公司;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险费总额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在今后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续保或者重新投保在上述保险方案范围内无需另行决策。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已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议此议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