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
(一)《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议此议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 |
王 莉 |
2024年1月31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纪超一 |
2024年1月31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罗英梅 |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