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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材料: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具有与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当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公司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对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外汇业务及其他业务项下的风险敞口合理、谨慎预测。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四)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五)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六)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

第十条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

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预计任

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跟踪证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

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三)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当公司证劵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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