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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周利婉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周利婉:

你担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赵德朝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12月21日买入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199,440元;12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203,278元;12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27,300股,成交金额202,447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周利婉女士,周利婉女士及其配偶赵德朝先生

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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