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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日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02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鸿源”)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天启鸿源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截至本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天启鸿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76.81万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授权期限为自该议案经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为满足天启鸿源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天启鸿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天启鸿源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天启鸿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76.81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04月09日
法定代表人王野
注册资本人民币13,517.1638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JBQH6Q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2号楼-1至8层101内7层17-24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电力供应(限售电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68,936,410.00股(占比51%),北京合汇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3,117,614.00股(占比24.50%),玖盛熙华(珠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3,117,614.00股(占比24.50%)。
(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万元)
总资产85,409.51
总负债41,789.29
净资产43,620.22
银行贷款总额5,050.00
流动负债总额41,413.99
营业收入21,100.38
净利润-2,147.14
(未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万元)
总资产127,174.82
总负债71,819.60
净资产55,355.22
银行贷款总额8,859.51
流动负债总额53,965.46
营业收入22,514.77
净利润3,467.54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

3、债务人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8,000万元

5、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额度有效期

(一)、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 01 月05 日至 2025 年 01 月04日止。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天启鸿源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天启鸿源目前经营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

债务,且天启鸿源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44,500.00万元(担保总额包含目前生效的担保合同金额及担保合同到期但仍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7.47%。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41,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5.61%;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5%。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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