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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涌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汇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5%。第八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工的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实地接待等方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营发展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董事会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50%的,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的规划。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

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七条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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