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4-004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汕头益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益鑫”)不超过8.3亿元的中长期融资款项的52.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担保金额不超过43,57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汕头益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无锡
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汕头澄海支行”)及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务”)组成的银团签订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金额8.288亿元,贷款期限15年。公司与工行无锡分行、工行汕头澄海支行、国联财务组成的银团签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公司与合作股东广州君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广州益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君汇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顾利君夫妇分别按52.5:47.5的控制比例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公司为汕头益鑫提供担保的金额为43,512万元。
此外,公司已与广东锦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锦驰”)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鉴于广东锦驰与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广东锦驰将其持有
的汕头益鑫3%股权质押给华光环能,为本次华光环能的担保事项提供保证责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与工行无锡分行、工行汕头澄海支行、国联财务组成的银团签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主体
保证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汕头益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2、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288亿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3、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28,800,000.00元(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亿贰仟捌佰捌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人担保的份额为上述债权总额的52.5%。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五、广东锦驰质押保证情况
公司与广东锦驰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 合同双方
出质人:广东锦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质权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主债权、金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担保履行款,主债权金额约为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主债权实际金额应按照附件“担保履行款构成”确定。
(三) 质押标的
1、质押标的:出质人依法持有的汕头益鑫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0万元)作为担保质押物。
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四)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为实现本协议相应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五) 质押的存续期间
1、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7日内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证书交质权人保管。质押登记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质权至全部担保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届时,质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 出质股权的变化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的股权发生股权数量变化的,如配股、送股、同比例增资,出质人应当购买配股和参加增资,配股、送股、增资的股权同样作为本合同的出质财产性权利,出质人应另行办理出质登记。
(七) 争议的解决
1、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22,363.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56%。
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5,268.2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0%,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中,公司已累计为宁高燃机提供担保32,936.96万元,为濮院热电提供担保3,589.91万元,为徐联热电提供担保1,775.83万元,为高州燃机提供担保2,800万元,中设国联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14,165.5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