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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股票简称:华阳智能 股票代码:301502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岑村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席主承销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二月

特别提示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智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708.35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353.210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在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2024年1月1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7.06倍。

截至2024年1月18日(T-4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2022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
300660.SZ江苏雷利26.380.81611.069832.3224.66
002892.SZ科力尔14.170.16490.119985.93118.18
301226.SZ祥明智能20.370.59510.546334.2337.29
算术平均值(剔除科力尔后)33.2830.98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4年1月18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极值(科力尔)。

本次发行价格28.01元/股对应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5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月18日(T-4日)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7.06倍,超出幅度为49.94%,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30.98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东吴证券、中信建投以下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下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是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和2023年1-6月):

(一)研发创新风险

公司以创新驱动业务发展,因而需要持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满足客户要求及行业技术趋势的变化。由于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不能正确判断研发方向或研发无法取得突破,将导致公司前期投入的开发成本无法收回,同时影响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先进性,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竞争力减弱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在微特电机及组件领域深耕多年,已获得下游主流家电集团客户的认

可,占有较为稳定的市场份额,但未来若竞争对手通过经营改善、工艺提升等手段抢占市场,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竞争压力。在精密给药装置领域,发行人属于较早开发注射笔等相关产品的国内企业,虽然该行业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仍不排除未来可能有新进入的厂商与公司展开竞争。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下滑或市场份额下降。

(三)毛利率降低的风险

产品毛利率是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受价格端和成本端两方面变动的综合影响。从价格端看,产品价格变动受市场竞争环境、下游客户合作情况、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的影响,从成本端上看,产品成本变动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用工成本、生产管控效率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额保持增长,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滑,分别为29.18%、26.05%、

24.89%和24.28%。未来若行业竞争加剧、客户议价能力提升、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大幅上涨,且公司未采取有效手段降低产品成本、向下游传导成本压力或提高产品附加值,则公司可能存在毛利率降低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122”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93号”文《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华阳智能”,证券代码为“301502”。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3,532,10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2月2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2月2日

(三)股票简称:华阳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50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7,083,5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271,000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532,10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551,398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38,898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公开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发行后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华阳投资20,982,09036.76%2027年2月2日
复星惟盈8,134,37514.25%2025年2月2日
许云初5,467,1649.58%2027年2月2日
许鸣飞2,955,2245.18%2027年2月2日
许燕飞1,477,6122.59%2027年2月2日
泓兴投资1,370,4592.40%2027年2月2日
於建东685,0001.20%2025年2月2日
聚英投资524,7010.92%2027年2月2日
俞贤萍513,7500.90%2025年2月2日
黄淼325,3750.57%2025年2月2日
王少锋274,0000.48%2025年2月2日
白涛102,7500.18%2025年2月2日
小计42,812,5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股份)738,8981.29%2024年8月2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股份)6,610,60211.58%2024年2月2日
网上发行股份6,921,50012.13%2024年2月2日
小计14,271,00025.00%-
合计57,083,5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2.1.2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即“(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888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458.87万元和6,251.45

万元,累计为12,710.32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Huayang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281.25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云初
公司住所武进区洛阳镇岑村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软件开发;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微特电机及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在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邮政编码213104
电话号码0519-88798286
传真号码0519-88798286
互联网网址http://www.cn-huayang.com/
电子信箱hy@cn-huaya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法规部
董事会秘书俞贤萍
部门联系电话0519-88798286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期期限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许云初董事长2021.12.27-2024.12.26546.7164分别通过华阳投资、泓兴投资、聚英投资、智鑫投资持股1,154.0150万股、46.5956万股、27.7147万股和6.8523万股1,781.894041.62%
2许鸣飞副董事长、总经理2021.12.27-2024.12.26295.5224分别通过华阳投资和泓兴投资持股629.4627万股和27.4092万股952.394322.25%
3於建东董事、副总经理2021.12.27-2024.12.2668.5000-68.50001.60%
4俞贤萍董事、董事会秘书2021.12.27-2024.12.2651.3750-51.37501.20%
5王少锋董事、副总经理2021.12.27-2024.12.2627.4000-27.40000.64%
6钱爱琴董事2021.12.27-2024.12.26----
7蔡桂如独立董事2021.12.27-2024.12.26----
8周旭东独立董事2021.12.27-2024.12.26----
9毛建东独立董事2021.12.27-2024.12.26----
10陈洪监事会主席2021.12.27-2024.12.26-通过泓兴投资持股1.3705万股1.37050.03%
11马志卫监事2021.12.27-2024.12.26-通过聚英投资持股0.9235万股0.92350.02%
12钱敏华监事2021.12.27-2024.12.26-通过泓兴投资持股1.3705万股1.37050.03%
13许燕飞副总经理2021.12.27-2024.12.26147.7612通过华阳投资持股314.7314万股462.492610.80%
14张美兰财务负责人2021.12.27-2024.12.26-通过泓兴投资持股1.3705万股1.37050.03%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华阳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098.2090万股,持股比例49.01%,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华阳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L1DE34
住所武进区洛阳镇东都东路8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云初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3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营业期限至2036年5月17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阳投资的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许云初1,650.0055.00%
2许鸣飞900.0030.00%
3许燕飞450.0015.00%
合计3,000.00100.00%

华阳投资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万元

科目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总资产5,858.826,026.81
净资产3,626.953,712.50
营业收入10.5219.57
净利润-85.55555.86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许云初直接持有发行人12.77%股份、许鸣飞直接持有发行人

6.90%股份、许燕飞直接持有发行人3.45%股份,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3.12%股份;许云初、许鸣飞和许燕飞通过华阳投资、泓兴投资、聚英投资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49.01%、3.20%、1.23%的股份,合计53.44%。许鸣飞系许云初之子,许燕飞系许云初之女,三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76.56%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许云初、许鸣飞和许燕飞。

许云初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421195804******。大专学历,高级经营师职称。1982年12月至1993年12月,任常州市洛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1991年12月至2013年5月,历任常州华星电机有限公司厂长、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2001年6月至2018年12月,历任华阳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2018年12月至今,任华阳智能董事长。

许鸣飞,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483198303******。大专学历。2018年7月,荣获“江苏省科技企业家”称号。2002年8月至2005年3月,历任华星电机董事、监事等职务;2007年1月至2018年12月,历任华阳有限业务经理、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华阳智能总经理、副董事长。

许燕飞,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483198803******。本科学历。2010年3月至2015年6月,任江苏德尔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8年12月,历任华阳有限财务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华阳智能财务负责人;2020

年3月至今,任华阳智能副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任江苏德尔福执行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的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度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9年9月16日,经华阳智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聚英投资、泓兴投资和员工於建东、俞贤萍、王少锋分别向公司增资34.00万股、137.0459万股、50.0299万股、42.1399万股和21.8590万股,增资价格为1元/股。

(2)2021年度第二次股权激励

2021年7月,泓兴投资合伙人於丽明将其预留的合伙份额185.00万元(穿透至华阳智能数量为18.50万股)分别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智鑫投资和黄

德国等12名员工。

(3)持股平台合伙人合伙份额转让

2020年4月,泓兴投资原合伙人吴延兵退出并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秦文琴,白雪退出并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许云初;2021年6月,泓兴投资原合伙人高云雷退出并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何彦明,许仲初退出并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许云初;2021年12月泓兴投资原合伙人姜立华、章烨退出并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许云初。

(4)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①聚英投资

聚英投资持有公司52.47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2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争议的情况。

A 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聚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6年9月23日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岑村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云初
出资额284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B 出资情况

聚英投资现有13名合伙人,均为公司或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其出资额系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对发行人贡献程度和入职年限综合考虑确定。聚英投资现有合伙人的构成及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许云初150.0052.82%27.7147
2吴军美30.0010.56%5.5408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3李汉忠30.0010.56%5.5408
4费正兴30.0010.56%5.5408
5张龙平7.002.46%1.2908
6马志卫5.001.76%0.9235
7何彦明5.001.76%0.9235
8黄雪平5.001.76%0.9235
9陈杰5.001.76%0.9235
10姚其红5.001.76%0.9235
11何海峰5.001.76%0.9235
12姚敏锋5.001.76%0.9235
13周建江2.000.70%0.3673
合计284.00100.00%52.4701

②泓兴投资

泓兴投资持有公司137.05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20%,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争议的情况。A 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泓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16日
注册地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号楼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鸣飞
出资额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B 出资情况

泓兴投资现有41名合伙人,除智鑫投资外,均为公司或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其出资额系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对发行人贡献程度和入职年限综合考虑确定。泓兴投资现有合伙人的构成及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数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万股)序号合伙人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万股)
1许云初340.0034.00%46.595622陈建英5.000.50%0.6852
2许鸣飞200.0020.00%27.409223陈彩玉5.000.50%0.6852
3智鑫投资125.0012.50%17.130724朱焰华5.000.50%0.6852
4於丽明100.0010.00%13.704625许凤5.000.50%0.6852
5陈洪10.001.00%1.370526杨省委5.000.50%0.6852
6林彦君10.001.00%1.370527杨海鸣5.000.50%0.6852
7顾朝红10.001.00%1.370528何彦明5.000.50%0.6852
8董黎黎10.001.00%1.370529朱晓曙5.000.50%0.6852
9秦文琴10.001.00%1.370530刘志松5.000.50%0.6852
10钱敏华10.001.00%1.370531曹桂芬5.000.50%0.6852
11张美兰10.001.00%1.370532何海燕5.000.50%0.6852
12施梅丽10.001.00%1.370533顾文伟5.000.50%0.6852
13彭春雷10.001.00%1.370534施文亮5.000.50%0.6852
14吴旭刚10.001.00%1.370535韦启红5.000.50%0.6852
15吴倩倩5.000.50%0.685236蒋敏红5.000.50%0.6852
16尹洪波5.000.50%0.685237秦江平5.000.50%0.6852
17彭小娜5.000.50%0.685238杨俊杰5.000.50%0.6852
18龙海涛5.000.50%0.685239杨玲5.000.50%0.6852
19黄德国5.000.50%0.685240戈云霞5.000.50%0.6852
20王春5.000.50%0.685241吴昌龙5.000.50%0.6852
21邱禄平5.000.50%0.6852
合计1,000.00100.00%137.0459

③智鑫投资

A 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智鑫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1年6月1日
注册地址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潞横路288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云初
出资额12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B 出资情况2021年7月,智鑫投资受让泓兴投资的部分出资额成为泓兴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本次发行前,智鑫投资穿透后间接持有公司0.40%股份,现有合伙人14名,均为公司或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其出资额系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对发行人贡献程度和入职年限综合考虑确定。智鑫投资现有合伙人的构成及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许云初50.0040.00%6.8523
2花松林10.008.00%1.3705
3沈坚10.008.00%1.3705
4蒋美林5.004.00%0.6852
5姚瞻赟5.004.00%0.6852
6吴乐平5.004.00%0.6852
7孙晶5.004.00%0.6852
8秦浩芳5.004.00%0.6852
9姚其红5.004.00%0.6852
10郭苏苏5.004.00%0.6852
11徐春华5.004.00%0.6852
12何翠玲5.004.00%0.6852
13俞烨5.004.00%0.6852
14何艳5.004.00%0.6852
合计125.00100.00%17.1307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华阳投资2,098.209049.01%2,098.209036.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复星惟盈813.437519.00%813.437514.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许云初546.716412.77%546.71649.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许鸣飞295.52246.90%295.52245.1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许燕飞147.76123.45%147.76122.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泓兴投资137.04593.20%137.04592.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於建东68.50001.60%68.50001.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聚英投资52.47011.23%52.47010.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俞贤萍51.37501.20%51.37500.9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黄淼32.53750.76%32.53750.5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少锋27.40000.64%27.40000.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白涛10.27500.24%10.27500.1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73.8898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4,281.2500100.00%4,355.1398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692.150012.13%-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661.060211.58%-
小计--1,353.210223.71%-
合计4,281.2500100.00%5,708.3500100.00%

注1:发行人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9,440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华阳投资2,098.209036.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复星惟盈813.437514.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许云初546.71649.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许鸣飞295.52245.1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许燕飞147.76122.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泓兴投资137.04592.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於建东68.50001.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聚英投资52.47010.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俞贤萍51.37500.9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黄淼32.53750.5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4,281.250074.34%-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427.1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0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9.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5.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3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创新资本”)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71.355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1,020.4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06.7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686.53528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

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285.45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34.9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92.1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54521756%,有效申购倍数为3,928.93722倍。

根据《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东吴证券包销,东吴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1,689股,包销金额为1,447,808.89元。东吴证券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973.0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中汇验字[2024]020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2,851.05
审计及验资费用1,070.75
律师费用1,056.61
用于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457.5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1.32
合计5,457.26

注:1、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2、发行费用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3.8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515.81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82元/股(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1元/股。(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发行人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8882号)。前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3]9990号)。

公司2023年1-9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3年度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2300000054176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519902026410018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110505092900066661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人推荐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请予批准。

二、上市保荐人情况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07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徐欣、黄萌
项目协办人庄晖
项目组成员陈培培、狄佳依、王博、张博文、王拙言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徐欣、黄萌提供

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徐欣: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曾负责或参与了苏大维格(300331)、中泰桥梁(002659)、东山精密(002384)、苏州科达(603660)、瑞可达(688800)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

黄萌: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曾负责或参与了延华智能(002178)、澳洋顺昌(002245)、东山精密(002384)、天马精化(002453)、春兴精工(002547)、莱克电气(603355)、苏大维格(300331)、世嘉科技(002796)、苏州科达(603660)、瑞玛工业(002976)、芯朋微(688508)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

华阳投资承诺如下:

“一、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8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2、实际控制人

许云初、许鸣飞、许燕飞承诺如下:

“一、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8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泓兴投资、聚英投资承诺如下:

“一、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8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4、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复星惟盈承诺如下:

“如果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5、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於建东、俞贤萍、王少锋承诺如下:

“一、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

(一)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三)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8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6、其他股东

黄淼、白涛承诺如下:

“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

华阳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保持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二、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三、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一)减持条件:本公司将按照本次发行申请过程中本公司正式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询价转让、配售方式等;

(三)减持程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四)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五)减持数量: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2、实际控制人

许云初、许鸣飞、许燕飞承诺如下:

“一、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上述持股比例以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泓兴投资、聚英投资承诺如下:

“一、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上述持股比例以本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

4、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复星惟盈承诺如下: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合伙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本合伙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

5、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於建东、俞贤萍、王少锋承诺如下:

“一、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1、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以不再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可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票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在实施股票回购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实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③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函,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2、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应立即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

3、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责任追究机制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5、专项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就上述预案出具专项承诺。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华阳投资、许云初、许鸣飞和许燕飞承诺:

“本公司/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督促公司启动股份回购程序,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未能履行回购义务,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且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华阳投资、许云初、许鸣飞和许燕飞承诺:

“一、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保荐人东吴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增强现有业务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设计、研发新的产品,不断拓展客户群体,以提高营业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总额;加强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支出;公司还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持续进行设计、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紧跟市场需求,持续加大设计、研发投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引进,加强与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产品开发水平。

(4)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公司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集约化、专业化、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构建符合公司特点的流程管理体系。同时,公司将加快采购、生产、销售、技术、管理等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增强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相

关规定,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公司承诺

“为了保障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行为;

(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华阳投资、许云初、许鸣飞、许燕飞承诺如下: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全力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三、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五、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华阳投资、许云初、许鸣飞、许燕飞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本公司/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公司/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方式纳入发行人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有权随时要求本公司/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公司/本人给予发行人对该等股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五、本公司/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告知发行人,并尽可能地协助发行人取得该商业机会。

六、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七、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本人不再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华阳投资、许云初、许鸣飞、许燕飞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发行人的制度规定,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代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三、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发行人的制度规定,不占用发行人的资源、资金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如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发行人不可避免地发生关

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公平规则合理交易,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本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为本公司/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如本公司/本人违背上述承诺内容,本公司/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本人不再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承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4、关于不存在监管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承诺函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监管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亦不存在目前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系统任职的工作人员。

上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是指华阳智能申报发行上市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5、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1、本单位/本人将支持、督促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履行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如因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所属的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或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向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无条件全额连带补偿。”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华阳投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许云初、许鸣飞和许燕飞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其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的部分;

(五)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七)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其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的部分;

(五)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六)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八)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东吴证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公告书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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