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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回购股份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重要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9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759,776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9,592,550股)的2.58%;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9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173,18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9,592,550股)的1.7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95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具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9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759,776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9,592,550股)的2.58%;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9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173,18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9,592,550股)的1.7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超过最低限额后,则回购方案即可以选择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9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759,776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9,592,550股)的2.58%。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回购前回购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185,471,73928.55%202,231,51531.13%

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464,120,81171.45%447,361,03568.87%

总股本

总股本649,592,550100.00%649,592,550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9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173,18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9,592,550股)的1.7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回购前回购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185,471,73928.55%196,644,92330.27%

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464,120,81171.45%452,947,62769.73%

总股本

总股本649,592,550100.00%649,592,550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7,959,025,403.2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723,636,725.08元,货币资金余额为481,996,088.35元,未分配利润为1,681,460,026.3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8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18%。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股份回购款,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根据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9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759,776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9,592,550股)的2.58%。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刊登于2024年2月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

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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