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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8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31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融慧园28号楼一层会议室;
3、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晋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4日;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 股东人数 | 股份总数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现场参会 | 2 | 99,682,722 | 4.5349% |
网络参会 | 73 | 340,773,897 | 15.5029% |
合计 | 75 | 440,456,619 | 20.0379%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3,246,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112%。
8、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姜明辉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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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征集时间为 2024年1月25日至 2024 年1月29日9:00-12:00、14:0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委托征集人投票。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方洪全律师、王龙海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431,073,919 |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7.8698% | |
反对股数(股) | 9,382,700 | |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2.1302% | |
弃权股数(股) | 0 | |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0000%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223,863,919 |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5.9773% | |
反对股数(股) | 9,382,700 | |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4.0227% | |
弃权股数(股) | 0 | |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0000% |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431,073,919 |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7.8698% | |
反对股数(股) | 9,382,700 | |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2.1302% | |
弃权股数(股) | 0 | |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0000% | |
同意股数(股) | 223,86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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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5.9773% |
反对股数(股) | 9,382,700 | |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4.0227% | |
弃权股数(股) | 0 | |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0000% |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431,073,919 |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7.8698% | |
反对股数(股) | 9,382,700 | |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2.1302% | |
弃权股数(股) | 0 | |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0000%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223,863,919 |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5.9773% | |
反对股数(股) | 9,382,700 | |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4.0227% | |
弃权股数(股) | 0 | |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方洪全律师、王龙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