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江中药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不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1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相关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110,867110,8672024年2月5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3年10月2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3、2023年11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2、2023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原因,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原因,1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0,867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924,359股,均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104562),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2月5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回购注销价款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7日实施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因暂未实施回购注销,所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持有,回购价格无需调整,仍为531,231.76元。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25,409,7320625,409,732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035,226-110,8673,924,359
股份合计629,444,958-110,867629,334,091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家属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家属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