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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3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1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公告如下: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鉴于公司2023年财务数据对公司及投资者具有较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业绩预告显示2023年公司亏损6,666.95万元,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769.19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2973.67万元。请公司:(1)分业务披露2023年业务收入情况,包括交易背景、毛利率、成本构成、销售政策、期后回款、合同退货条款等情况,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算或期后退回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提供售后服务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分业务披露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和客户的交易内容、定价政策、所处地区、合作年限、履约义务等权利义务约定情况,相关原材料是否系供应商或相关方指定采购,以及经营过程中货物流转方式、发票、资金、仓储地点等,说明供应商、客户之间,以及供应商、客户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等;(3)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应扣除收未而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9月,公司披露公告称,拟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请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说明:(1)前任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辞任的具体原因,补充说明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工作情况,公司与容诚所是否就年报审计工作存在重大分歧;

(2)中兴华所在接受公司委托前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及具体内容和结论;(3)中兴华所自受聘以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是否存在审计范围受限等情形,公司管理层与中兴华所的历次沟通情况。

3.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

4.公司、年审会计师等相关方应当依法依规对可能影响报告期内净利润、营业收入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依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十三号《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依规推进2023年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按期对外披露年报,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按时落实本函的要求,并充分提示风险。”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组织各方完成问询函的答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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