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本着独立、客观、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3亿元
(含)、上限为人民币6亿元(含),相对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
周 宇范仁达毛付根毛惠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