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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金实力将得到增强,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对此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周学鹏胡凯丽郭天昶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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