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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1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负责人,负责召集组员并作好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为委员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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