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山高环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1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03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220,4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4636%,涉及人数9名;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8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89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2,855,931.43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3、截至2024年1月3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78,916,761股变更为476,696,361股。

一、本次回购注销概况

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06,96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13,44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合计2,22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2年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3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

3、2022年7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

4、2022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3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3年7月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3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2023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3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7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22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的价格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21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的股份已于2022年4月13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22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的股份已于2023年7月13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02元/股调整为5.62=[11.02÷(1+0.4)]÷(1+0.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8.04元/股调整为5.74=8.04÷(1+0.4)元/股。同时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规定,因此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8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89元/股。

3、回购数量

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均实施了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1,105,000股调整为2,165,800=[1,105,000×(1+0.4)]×(1+0.4)股;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39,000股调整为54,600=39,000×(1+0.4)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20,4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4636%。

4、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2,855,931.43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5、验资情况

2024年1月18日,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就公司下列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5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名国成增验字【2024】第0001号),审验结果为:截至2023年12月29日止,公司已支付5名激励对象股权回购款项合计8,731,289.37元,其中:减少股本本金为1,506,960.00元,股本溢价部分为6,972,420.00元,利息部分为251,909.37元,员工利息部分不含税费。

(2)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3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名国成增验字【2024】第0002号),审验结果为:截至2023年11月23日止,公司已支付4名激励对象股权回购款项合计4,124,642.06元,其中:减少股本本金

为713,440.00元,股本溢价部分为3,297,840.00元,利息部分为113,362.06元,员工利息部分不含税费。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4年1月30日办理完成。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项目本次变动前本次增减变动(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22,575,5364.7139%-2,220,40020,355,1364.27%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12,620,6082.6352%-2,220,40010,400,2082.181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6,341,22595.2861%456,341,22595.73%
总股本478,916,761100%-2,220,400476,696,361100%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