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 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一) 预计情况
单位: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主要交易内容 | 预计2024年发生金额 | 2023年与关联方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 向枣强县瑞星酒店有限公司采购酒店、会议等劳务,向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燃气 | 2,000,000 | 145,620.50 | 因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增加采购额 |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 向邢台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燃气设备 | 40,000,000 | 15,741,274.37 | 因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增加销售额 |
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 | 无 | |||
接受关联方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 | 无 | |||
其他 | 接受衡水科捷仪表有限公司、谷红军、屈金娟、谷红民、于春红提供的担保 | 200,000,000 | 118,000,000.00 | 因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增加担保额 |
合计 | - | 242,000,000 | 133,886,894.87 | - |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交易内容 | 预计交易金额 |
1 | 枣强县瑞星酒店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服务 | 100万元 |
2 | 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 3,000万元 |
3 | 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 200万元 |
4 | 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 100万元 |
5 | 邢台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 800万元 |
6 | 衡水科捷仪表有限公司、谷红军、屈金娟、谷红民、于春红 | 关联担保 | 由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提供担保 | 20,000万元 |
2、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关联方名称:枣强县瑞星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131121096999305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谷红霞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胜利北路36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其财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关联方名称: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10105694894802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9层12号
经营范围:燃气设备、设施、材料及燃气用具的销售。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其财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 审议情况
(一) 决策与审议程序
经营范围:通讯网络设备销售、租赁;房屋及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其财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关联关系
(1)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谷红军先生持有枣强县瑞星酒店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且担任枣强县瑞星酒店有限公司监事。
(2)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份,持股占比6.98%。
(3)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的股权。
(4)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邢台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40%的股权。
(5)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谷红民先生直接持有衡水科捷仪表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并且担任衡水科捷仪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谷红军先生直接持有衡水科捷仪表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且担任衡水科捷仪表有限公司监事。
(6)于春红女士系公司股东、副总经理谷红民先生配偶。
(7)屈金娟女士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谷红军先生配偶。
2024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谷红军回避了表决。
2024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三、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二) 定价公允性
公司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系按市场定价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系按市场定价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在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计发生额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五、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在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计发生额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以上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行为,上述交易具有公允性、必要性。
六、 保荐机构意见
以上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行为,上述交易具有公允性、必要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七、 备查文件目录
综上,保荐机构对瑞星股份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五)《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