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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4、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菀女士。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89,360,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8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9,188,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4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7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2%;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17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公司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为需通过特别决议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9,248,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1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625%;反对1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3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暨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公司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9,248,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1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625%;反对1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3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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