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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炀资源: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1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第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被担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受聘律师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主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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