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指定的人选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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