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名于兰英女士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和公司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和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经审核,于兰英女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提名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提名于兰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经审核,陆松圣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聘任陆松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