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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迅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证券代码:68848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1月

I

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 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 7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 8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1

(六)结论性意见 ...... 11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咨询方式 ...... 12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龙迅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有效期 指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作废失效的期间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 指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龙迅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对龙迅股份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龙迅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了《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了《龙迅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1月29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龙迅股份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龙迅股份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龙迅股份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3.67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9%。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0.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3.07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合计132人。

4、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

7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第三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概况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1 苏进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0.60 0.43% 0.01%

合计

0.60 0.43% 0.01%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概况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中国台湾地区员工

1 韦永祥中国财务负责人1.00 0.72% 0.01%2 赵彧中国董事会秘书1.00 0.72% 0.01%3 夏洪锋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60 0.43% 0.01%

4 林浩原中国台湾地区

北方海外销售

总监

0.90 0.65% 0.01%

5 陈蔚元中国台湾地区FAE工程师0.60 0.43% 0.01%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126人)

118.97 85.89% 1.72%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31人)123.07 88.85% 1.78%

预留部分14.85 10.72% 0.21%合计137.92 99.57% 1.99%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龙迅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龙迅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龙迅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龙迅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龙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龙迅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5、《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张飞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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