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 证券简称:东方通 | 公告编号:2024-012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9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2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利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股
份96,730,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6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071,1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8.48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59,44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8.58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539,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45,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7%;反对3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3%;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154,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6%;反对3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92%;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80,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79%;反对3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1%;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189,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14%;反对3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14%;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4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5%;反对3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3%;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154,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2%;反对3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9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或金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1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9%;反对395,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0%;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127,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92%;反对395,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80,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79%;反对3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1%;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189,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14%;反对3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14%;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1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9%;反对395,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0%;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127,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92%;反对395,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1.07 本次办理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45,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23%;反对36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0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155,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45%;反对36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82%;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鑫女士、王丽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