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
专项核查意见 |
(2024)泰律意字(山东黄金)第1号 |
2024年1月29日 |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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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泰律意字(山东黄金)第1号致:上海证券交易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或“本所”)作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内容如下:
关于专项核查意见中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山东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使用,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如无特殊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泰和泰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部分正文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议程序
1、2022年6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自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9日。
3、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2023年2月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3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该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中涉及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即2024年3月21日)。
5、2023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6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
二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6个月,即自2023年7月29日延长至2024年1月29日。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董事会审议情况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同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2023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情况2024年1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
月
日。
三、核查意见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泰和泰认为:
1、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关于《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
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2024年7月29日。
3、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本次延长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二部分结尾
一、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及签字盖章
本专项核查意见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费东律师、周勇律师、刘伦欢律师。
二、专项核查意见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