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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达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证券代码:001379 证券简称:腾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128.2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771.7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月15日划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腾达紧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同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1526010104007688811,100.00不锈钢紧固件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22474971774720,000.00紧固件产品线扩展及配套生产线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3705016468440901999925,000.00不锈钢紧固件生产及智能仓储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160500312920080359423,057.00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腾达紧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8110501013002420393-不锈钢紧固件生产及智能仓储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79,157.00

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

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腾达紧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二级支行或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为“甲方”(其中公司为甲方1,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腾达紧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听良、关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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