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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股份: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随着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金杨股份”)为进一步扩大产能布局,满足客户产能配套需求,提升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在无锡市与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投资合同》。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 8 亿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投入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5 亿元人民币。项目主要从事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方形电池精密结构件和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

本次投资协议尚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介绍

名称: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孝感市临空经济区闵集乡长湖路21号

类型:国家机关单位

负责人:邱显春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和投资主体

项目名称: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投资主体: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2、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 8 亿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投入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下同) 5 亿元人民币。建设内容:购置生产设备,建设生产车间、仓库、污水初级处理、员工办公食堂和宿舍等辅助设施。

3、项目核心产品、业务内容和效益预测

(1)核心产品:方形电池精密结构件和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

(2)业务内容:从事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3)效益预测:项目正式投产后年产值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年税收 5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用地

1、位置和面积:项目意向地块位于孝感临空经济区高科技产业园内,项目四至为:凌云大道以东、凤栖路以南、农杨路以西、安杨路以北。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13亩。

2、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以实际出让时的约定为准):本项目为工业出让用地,出让期限50年。

3、取得方式:挂牌出让。

4、土地价格:土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人民币270 元/平方米(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出让价格中。

5、付款方式:一次全额缴清(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6、土地交付:本合同签订且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3个月内,甲方确保本项目用地进入土地出让程序并达到“七通一平”。“七通”指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排污、通气(天然气或蒸汽)和通讯;“一平”指场地平整,地块场平标高与周边道路中心线标高齐平。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

1、公司设立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投资所需的法律文件资料,在甲方辖区内申请注册成立由乙方全资或控股的,即乙方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独立法人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3日内须向甲方提供代表乙方承继本合同全部内容的确认书。乙方授权项目公司继承本合同全部责权利,授权项目公司参加本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并依法按程序取得项目用地,授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2)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甲方辖区存续期不少于15年,存续期内本项目运营主体、主营业务不迁出甲方辖区,不改变在甲方辖区的纳税义务。

(3)乙方承诺项目公司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项目内容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能擅自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不能减少项目投资规模,乙方不得随意转让所持项目公司股权。乙方若变更上述事项,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本项目用地进入出让程序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按2万元/亩的标准交付履约保证金。

2、开工建设:乙方承诺项目厂房一次性建设,设备分两期投资。厂房建设工期为24个月(从完成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一期设备须投资到位,三年内完成全部设备投资。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开工时间延迟的,开工期限顺延。如发生顺延,双方确定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一并顺延。本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全额返回乙方履约保证金。

3、建设指标:本项目容积率在1.2以上、建筑系数在40%以上、绿地率不高于15%,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高于用地面积的7%。(具体规划指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4、投资强度: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300万元人民币。

5、产出比:乙方承诺项目达产后每亩每年产值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6、税收贡献:乙方承诺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每亩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每亩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在土地挂牌时间前仍未在甲方辖区完成项目公司设立或项目公司设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则本合同撤销,乙方不得因此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未能竞得本项目宗地的,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若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工建设,且在甲方书面催告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开工的,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退还乙方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收回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投入的其他费用不予返还。

(4)项目因乙方原因,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仍未竣工投产的,甲方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和优惠。

(5)项目用地被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宗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6)乙方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如发生环境、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项目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本项目宗地另作他用。

3、因重大自然灾害、法律法规重大调整、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甲乙双方不能正常或者完全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盖公章后成立,并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当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产能布局,满足客户产能配套需求,提升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协议尚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2、本次签订的《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投资合同》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通过与相关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并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能否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备案/审批、土地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停止的风险。

4、本次投资项目建设期较长,后续进展存在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影响等不确定因素,项目实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5、项目建设和投产过程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较大,投产初期,短期内项目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小,而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费用等会对公司整体业绩带来一定影响,如项目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可能影响公司整体业绩和财务状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完善产能布局、提高快速响应客户需求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被查文件

1、《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投资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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