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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证券代码:300099 证券简称:尤洛卡 公告编号:2024—00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月29日14:30时;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黄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737,265,25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7,265,255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8,84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038,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7,804,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58%。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038,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6.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7.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8.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9.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718,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2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93%;反对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宫香基律师、董慧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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