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八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与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签署长期贷款协议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IFC签署长期贷款协议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与IFC签署合计本金总额不超过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的长期贷款协议,有利于公司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符合公司整体业务需要及战略发展需求;同时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本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IFC签署长期贷款协议。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之独立意见
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是依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3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高管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确定,其确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
独立董事:覃业志、霍静、彭娟、印晓星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