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对本次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监事会核查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宜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该等支付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字:
杭岳彪 陈念淮 朱永忠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