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北自科技 股票代码:603082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RIAMB (Beij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3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自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涨跌幅可能存在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均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62,227,54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为31,795,44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 制造业”门类下的“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4年1月1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42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 扣非前EPS (元/股) | 2022年 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 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
300024.SZ | 机器人 | 0.0288 | -0.3954 | 10.92 | 379.12 | - |
603611.SH | 诺力股份 | 1.5613 | 1.4848 | 18.83 | 12.06 | 12.68 |
300486.SZ | 东杰智能 | 0.1116 | 0.0989 | 6.36 | 56.99 | 64.28 |
300532.SZ | 今天国际 | 0.8315 | 0.7480 | 15.11 | 18.17 | 20.20 |
688557.SH | 兰剑智能 | 1.2400 | 1.0050 | 34.65 | 27.94 | 34.48 |
688251.SH | 井松智能 | 1.1924 | 0.8349 | 27.17 | 22.79 | 32.54 |
688455.SH | 科捷智能 | 0.4923 | 0.4748 | 11.93 | 24.23 | 25.13 |
301311.SZ | 昆船智能 | 0.4450 | 0.3388 | 23.38 | 52.54 | 69.00 |
均值 | - | - | - | 30.68 | 36.90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1月16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4年1月16日)总股本。注2:机器人2022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为异常值,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负,因此未纳入平均值计算。注3: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为21.2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6.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21.2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8.1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波动和下滑风险
公司智能物流系统项目达到客户要求后才能取得最终验收单据,而销售合同中通常不会对最终验收时间进行具体约定,验收时间由客户主导决定,由于项目规模通常较大使得整体实施周期较长,通常需要1.5-2.5年,客户主导验收且项目通常较大、周期较长使得项目验收时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利润大幅波动。另一方面,公司营业收入和在手订单主要来源于化纤、玻纤和食品饮料等行业,若后续相关行业政策调整、客户对产品需求或公司在客户采购中份额占比下降导致在手订单下降,且公司无法在其他领域持续开拓新客户,则公司未来收入和利润可能出现下滑风险。
(二)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
智能物流行业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2020年-2022年,公司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8,351.58万元、59,198.91万元和42,817.9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63%、44.34%和27.00%。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可能会导致公司各季度经营业绩、现金流情况产生相应波动,增加公司执行业务计划、资金使用等运营难度,进而可能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存在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87%、16.69%、17.01%和15.85%,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低,主要系自产设备比例较低和单个项目规模较大导致。公司的智能物流系统项目毛利率受市场竞争、项目复杂程度、设备配置、实施周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各项目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若上述因素中出现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行业整体毛利率持续下降,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或大幅波动,最终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四)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38,992.29万元、54,081.32万元、69,528.99万元和72,242.31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17%、40.47%、43.80%和41.95%。报告期内,伴随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提升,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逐步增长。如宏观环境
或公司下游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损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8,650.94万元、144,742.89万元、173,896.26万元和166,330.5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2.31%、49.65%、
53.91%和49.91%,金额较大。公司存货以项目成本为主且定制化采购占比较高,少量项目毛利率较低,如设备发送至项目现场后客户支付能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受方案设计调整、项目周期延长等因素导致成本增加,则可能存在存货跌价风险。
(六)业务重组的风险
2021年1月,公司收购供应商湖州德奥作为物流装备的机械制造与研发基地,实现部分托盘输送设备的自产。如未来公司未能对湖州德奥进行有效的整合管理,导致失去实际控制或湖州德奥核心团队离职而未能有效补充,可能对公司经营效率及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2063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1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16,222.7543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179.5447万股于2024年1月3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北自科技”,
证券代码为“603082”。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主板
(三)上市时间:2024年1月30日
(四)股票简称:北自科技,扩位简称:北自科技股份
(五)股票代码:603082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2,227,543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556,9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795,447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0,432,096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8,111,380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比例限售结果,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650,07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1.60%;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5,838,947股。
3、战略配售部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符合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最近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919.06万元、10,493.89万元和12,247.96万元,累计金额为28,660.91万元。公司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金额为18,148.10万元,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金额为403,245.07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RIAMB (Beij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2,167.0643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743318765H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林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02年10月23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21年08月20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3号楼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3号楼 |
邮政编码 | 100120 |
联系电话 | 010-82285183 |
传真号码 | 010-82285161 |
公司网址 | www.bzkj.cn |
电子信箱 | IR@bzkj.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徐慧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号码 | 010-82285183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软件开发;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以自动化立体仓库为核心的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集成业务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 制造业”门类下的“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北自所,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机械总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北自所直接持有北自科技59.18%股份,通过工研资本间接持有北自科技0.5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9.7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自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0年9月6日 |
注册资本 | 25,3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5,3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林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
主营业务 | 制造业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集成化技术的创新、研究、开发和应用,具体包括拉膜生产线、MES系统、水处理控制系统、工业用加速器及应用系统、离子注入表面改性设备、液压元件及系统、汽车发动机生产线、变速器及试验设备、工业机器人及应用、冶金自动化成套设备、动力电池生产系统、电子装配系统、工业电子产品、ERP软件等。 |
2、间接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中国机械总院通过北自所、工研资本合计持有公司65.75%股份,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0年4月29日 |
注册资本 | 86,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86,000.00万元注 |
法定代表人 | 王德成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
主营业务 | 投资控股 |
注:中国机械总院实收资本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存在差异,系国家注入的专项资本金暂未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3、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中国机械总院为国务院国资委100.00%持股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北自所、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四)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
本公司现任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本公司现任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本公司现任董事及任期如下: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任职务 | 任期 | 提名人 |
1 | 王振林 | 男 | 57 | 董事长 | 2021.08-2024.08 | 北自所 |
2 | 匡永江 | 男 | 60 | 董事 | 2021.08-2024.08 | 北自所 |
3 | 王勇 | 男 | 51 | 董事、总经理 | 2021.08-2024.08 | 宁波工强、宁波综服、宁波技高 |
4 | 李金村 | 男 | 57 | 董事 | 2021.08-2024.08 | 北自所 |
5 | 刘倩 | 女 | 40 | 董事 | 2021.08-2024.08 | 工研资本 |
6 | 张荣卫 | 男 | 49 | 董事 | 2021.08-2024.08 | 张荣卫、威宾稳礼 |
7 | 王转 | 女 | 59 | 独立董事 | 2021.12-2024.08 | 北自所 |
8 | 张红 | 女 | 53 | 独立董事 | 2021.12-2024.08 | 北自所 |
9 | 石丽君 | 女 | 39 | 独立董事 | 2021.12-2024.08 | 北自所 |
(二)监事
本公司现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职工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本公司现任监事及任期如下: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任职务 | 任期 | 提名人 |
1 | 白国林 | 男 | 58 | 监事会主席 | 2021.08-2024.08 | 北自所 |
2 | 王彦 | 女 | 40 | 监事 | 2022.09-2024.08 | 北自所 |
3 | 蔡苗 | 女 | 43 | 职工监事 | 2021.08-2024.08 | 职工代表大会 |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其中1名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未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本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任期如下: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任职务 | 任期 |
1 | 王勇 | 男 | 51 | 董事、总经理 | 2021.08-2024.08 |
2 | 何鸿强 | 男 | 54 | 副总经理 | 2021.08-2024.08 |
3 | 陈传军 | 男 | 43 | 副总经理 | 2021.08-2024.08 |
4 | 徐慧 | 女 | 42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1.08-2024.08 |
5 | 肖同现 | 男 | 52 |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2021.08-2024.08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姓名 | 任职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 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 |
1 | 匡永江 | 董事 | 2021.08-2024.08 | - | 51.76 | 51.76 | 0.4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王勇 | 董事、总经理 | 2021.08-2024.08 | - | 51.76 | 51.76 | 0.4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张荣卫 | 董事 | 2021.08-2024.08 | 1,324.42 | 5.68 | 1,330.10 | 10.9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何鸿强 | 副总经理 | 2021.08-2024.08 | - | 51.76 | 51.76 | 0.4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陈传军 | 副总经理 | 2021.08-2024.08 | - | 51.76 | 51.76 | 0.4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徐慧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1.08-2024.08 | - | 34.51 | 34.51 | 0.28%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肖同现 |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2021.08-2024.08 | - | 51.76 | 51.76 | 0.4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公司董事匡永江通过宁波综服间接持有公司0.43%的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勇通过宁波工强、宁波综服、宁波技高间接持有公司0.43%的股份,公司董事张荣卫通过威宾稳礼间接持有公司0.05%的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何鸿强通过宁波工强、宁波综服、宁波技高间接持有公司0.43%的股份,公司副总经理陈传军通过宁波工强、宁波综服、宁波技高间接持有公司0.43%的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徐慧通过宁波工强间接持有公司0.28%的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肖同现通过宁波工强、宁波综服、宁波技高间接持有公司0.43%的股份。公司董事李金村配偶丁密冷通过宁波技高间接持有公司0.14%的股份,公司监事蔡苗配偶王峰年通过宁波综服间接持有公司0.28%的股份,公司董事张荣卫胞弟张荣兵通过威宾稳礼间接持有公司4.29%的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无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2020年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认购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不得存在委托持股或者信托持股的情形,公司及公司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3、员工股份限制及变动管理
首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且持股平台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员工股份,但终止劳动关系、组织调动、持有人死亡、退休等情况除外。持有人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后的36个月内转让所持员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满36个月后,持有人可申请减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长级别员工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0%。持股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如公司已上市)。
4、员工持股情况
公司根据岗位类型、岗位层级、岗位等级等对参与对象进行评分并确定认购区间,相关认定标准已经内部公示程序和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分类 | 投资金额(万元) | 参与人数上限(人) | 截至2022年末参与人数情况(人) | |
保证额度 | 认购上限 | |||
第一认购区间 | 200.00 | 300.00 | 6 | 5 |
第二认购区间 | 80.00 | 200.00 | 23 | 21 |
第三认购区间 | 20.00 | 100.00 | 99 | 93 |
合计 | 128 | 119 |
5、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出资员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出资金额 | 入司时间注1 | 实缴出资时间注2 |
1 | 匡永江 | 董事 | 300.00 | 1986年 | 2020年11月 |
2 | 何鸿强 | 副总经理 | 300.00 | 1993年 | 2020年11月 |
3 | 王勇 | 董事、总经理 | 300.00 | 1995年 | 2020年11月 |
4 | 陈传军 | 副总经理 | 300.00 | 2006年 | 2020年12月 |
5 | 肖同现 |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 300.00 | 2019年 | 2020年12月 |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出资金额 | 入司时间注1 | 实缴出资时间注2 |
顾问 | |||||
6 | 饶丰 | 副总工程师 | 200.00 | 1993年 | 2020年12月 |
7 | 赵剑道 | 总经理助理 | 200.00 | 1996年 | 2020年12月 |
8 | 孙海龙 | 总经理助理 | 200.00 | 2000年 | 2020年12月 |
9 | 刘向东 | 副总工程师 | 200.00 | 2000年 | 2020年11月 |
10 | 吴振 | 工程部三部部长 | 200.00 | 2001年 | 2020年12月 |
11 | 王峰年 | 电气控制部副部长 | 200.00 | 2002年 | 2020年12月 |
12 | 史磊 | 工程部二部副部长 | 200.00 | 2002年 | 2020年12月 |
13 | 饶金海 | 产品研发部部长 | 200.00 | 2003年 | 2020年12月 |
14 | 魏鑫 | 综合管理部部长 | 200.00 | 2003年 | 2020年11月 |
15 | 吴振强 | 工程部二部部长 | 200.00 | 2004年 | 2020年12月 |
16 | 徐慧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0.00 | 2006年 | 2020年12月 |
17 | 徐健 | 电气控制部部长 | 200.00 | 2006年 | 2020年12月 |
18 | 张兴辉 | 财务管理部部长 | 200.00 | 2006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19 | 田博 | 总经理助理、生产管理部部长 | 200.00 | 2007年 | 2020年12月 |
20 | 张可义 | 总经理助理、生产管理部副部长 | 200.00 | 2007年 | 2020年11月 |
21 | 郭丽 | 生产管理部副部长 | 200.00 | 2007年 | 2020年11月 |
22 | 卢宗慧 | 产品研发部副部长 | 200.00 | 2007年 | 2020年12月 |
23 | 李斌 | 工程部三部副部长 | 200.00 | 2008年 | 2020年12月 |
24 | 任楠 | 软件信息部副部长 | 200.00 | 2010年 | 2020年12月 |
25 | 徐汉均 | 电气控制部副部长 | 200.00 | 2011年 | 2020年12月 |
26 | 袁硕 | 工程师 | 100.00 | 2002年 | 2020年11月 |
27 | 苏永华 | 工程师 | 100.00 | 2004年 | 2020年12月 |
28 | 丁密冷 | 会计 | 100.00 | 2006年 | 2020年12月 |
29 | 王丽丽 | 工程师 | 100.00 | 2006年 | 2020年12月 |
30 | 杨富宏 | 工程师 | 100.00 | 2007年 | 2020年12月 |
31 | 曹晓燕 | 工程师 | 110.00 | 2008年 | 2020年12月 |
32 | 王思斯 | 会计 | 100.00 | 2008年 | 2020年12月 |
33 | 石振鹏 | 工程师 | 100.00 | 2008年 | 2020年12月 |
34 | 侯伟 | 工程师 | 100.00 | 2009年 | 2020年11月 |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出资金额 | 入司时间注1 | 实缴出资时间注2 |
35 | 刘艳明 | 工程师 | 100.00 | 2010年 | 2020年12月 |
36 | 杨鹏 | 工程部二部副部长 | 100.00 | 2010年 | 2020年11月 |
37 | 崔兆明 | 工程师 | 100.00 | 2010年 | 2020年12月 |
38 | 刘堃 | 工程师 | 100.00 | 2011年 | 2020年12月 |
39 | 朱岩 | 工程师 | 100.00 | 2011年 | 2020年12月 |
40 | 马洪泽 | 软件信息部副部长 | 100.00 | 2011年 | 2020年11月 |
41 | 李亚军 | 工程师 | 100.00 | 2011年 | 2020年12月 |
42 | 吉海 | 工程师 | 100.00 | 2011年 | 2020年12月 |
43 | 方庆贵 | 工程师 | 100.00 | 2011年 | 2020年12月 |
44 | 汪灵瑶 | 工程部二部副部长 | 100.00 | 2012年 | 2020年11月 |
45 | 周枭 | 售后服务部部长助理 | 100.00 | 2012年 | 2020年12月 |
46 | 蔡靖 | 工程师 | 100.00 | 2012年 | 2020年11月 |
47 | 李森 | 工程部一部副部长 | 100.00 | 2012年 | 2020年12月 |
48 | 张妍 | 市场宣传经理 | 100.00 | 2013年 | 2020年12月 |
49 | 武名虎 | 工程师 | 100.00 | 2013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50 | 满运超 | 工程师 | 100.00 | 2013年 | 2020年11月 |
51 | 谢时军 | 工程部一部部长 | 10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52 | 刘森 | 工程师 | 100.00 | 2014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53 | 韩亮 | 市场营销部副部长 | 10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54 | 朱龙 | 工程师 | 10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55 | 李健 | 工程师 | 10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56 | 刘晓楠 | 工程师 | 10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57 | 王占河 | 售后服务部副部长 | 100.00 | 2014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58 | 周强龙 | 工程师 | 100.00 | 2015年 | 2020年11月 |
59 | 霍达 | 工程部一部副部长 | 100.00 | 2015年 | 2020年12月 |
60 | 束世辰 | 工程师 | 100.00 | 2015年 | 2020年12月 |
61 | 田阔 | 工程师 | 100.00 | 2015年 | 2020年12月 |
62 | 游晓航 | 工程师 | 100.00 | 2015年 | 2020年12月 |
63 | 唐琰 | 销售经理 | 100.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 |
64 | 陈晗卿 | 工程师 | 100.00 | 2016年 | 2020年12月 |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出资金额 | 入司时间注1 | 实缴出资时间注2 |
65 | 汪旸 | 项目管理员 | 100.00 | 2016年 | 2020年12月 |
66 | 吴睿婧 | 工程师 | 100.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 |
67 | 李佳顺 | 工程师 | 100.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 |
68 | 杨腾飞 | 工程师 | 100.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69 | 王迅 | 工程师 | 10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70 | 万英和 | 工程师 | 10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71 | 韩锋 | 工程师 | 100.00 | 2017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72 | 檀智斌 | 销售经理 | 10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73 | 张健恒 | 工程师 | 100.00 | 2018年 | 2020年11月 |
74 | 台玮 | 工程师 | 100.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75 | 李岩 | 工程师 | 100.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76 | 李顺 | 工程师 | 100.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77 | 贾楠 | 工程师 | 100.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78 | 向旺 | 工程师 | 100.00 | 2018年 | 2020年11月 |
79 | 李想 | 工程师 | 100.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80 | 张严 | 工程师 | 90.00 | 2006年 | 2020年11月 |
81 | 张翔 | 工程师 | 90.00 | 2018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82 | 李鲲鹏 | 工程师 | 85.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
83 | 张朝 | 销售经理 | 80.00 | 2002年 | 2020年12月 |
84 | 邱野 | 工程师 | 80.00 | 2010年 | 2020年11月 |
85 | 许茜 | 商务经理 | 80.00 | 2010年 | 2020年12月 |
86 | 杨骁 | 工程师 | 80.00 | 2016年 | 2020年12月 |
87 | 王祥 | 工程师 | 75.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88 | 王薇 | 工程师 | 70.00 | 2013年 | 2020年12月 |
89 | 刘乐 | 工程师 | 7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90 | 秦铭潇 | 会计 | 70.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91 | 张文琦 | 工程师 | 70.00 | 2018年 | 2020年11月 |
92 | 周春旭 | 工程师 | 68.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93 | 白山 | 工程师 | 66.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 |
94 | 姚会美 | 投资专员 | 65.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出资金额 | 入司时间注1 | 实缴出资时间注2 |
95 | 朱富良 | 工程师 | 60.00 | 2005年 | 2020年11月 |
96 | 张楠 | 质量主管 | 60.00 | 2008年 | 2020年11月 |
97 | 高泽 | 工程师 | 60.00 | 2015年 | 2020年12月 |
98 | 王蕾 | 工程师 | 60.00 | 2015年 | 2020年12月 |
99 | 李仪凡 | 工程师 | 60.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 |
100 | 陈佳梁 | 销售经理 | 6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101 | 梁娇 | 工程师 | 60.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102 | 张超 | 工程师 | 56.00 | 2016年 | 2020年11月 |
103 | 甘国志 | 工程师 | 55.00 | 2012年 | 2020年12月 |
104 | 刘利波 | 市场营销部副部长 | 55.00 | 2013年 | 2020年11月 |
105 | 胡卫宁 | 工程师 | 50.00 | 2001年 | 2020年12月 |
106 | 徐振中 | 会计 | 50.00 | 2009年 | 2020年12月 |
107 | 孟凡迪 | 工程师 | 5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108 | 赵越 | 工程师 | 5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109 | 刘东旭 | 工程师 | 5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110 | 乔莹莹 | 会计 | 45.00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111 | 王志龙 | 售后服务部部长 | 40.00 | 2001年 | 2020年12月 |
112 | 李永强 | 工程师 | 40.00 | 2017年 | 2020年11月 |
113 | 曹宇昕 | 工程师 | 4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114 | 金鹏强 | 工程师 | 30.00 | 2015年 | 2020年12月 |
115 | 王明 | 工程师 | 25.00 | 2016年 | 2020年12月 |
116 | 洪腾 | 工程师 | 20.00 | 2014年 | 2020年12月 |
117 | 张彦磊 | 工程师 | 20.00 | 2016年 | 2020年12月 |
118 | 梁占鹏 | 工程师 | 20.00 | 2016年 | 2020年12月 |
119 | 王亮 | 工程师 | 20.00 | 2017年 | 2020年12月 |
注1:因北自科技部分员工系由北自所调入,因此该部分员工入司时间按照入北自所工作时间列示;注2:受让出资份额的员工实缴出资时间以转让人原实缴出资时间列示。
(二)相关安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行权安排
公司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增强了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了公司的凝聚力,有利
于稳定核心人员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股权激励对报告期财务状况、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份锁定承诺
上述股权激励主体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1,670,643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556,9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北自所(SS) | 72,000,000 | 59.18% | 72,000,000 | 44.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张荣卫 | 13,244,235 | 10.89% | 13,244,235 | 8.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宁波工强 | 8,040,512 | 6.61% | 8,040,512 | 4.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工研资本(SS) | 8,000,000 | 6.58% | 8,000,000 | 4.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宁波综服 | 7,418,136 | 6.10% | 7,418,136 | 4.5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宁波技高 | 7,291,659 | 5.99% | 7,291,659 | 4.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威宾稳礼 | 5,676,101 | 4.67% | 5,676,101 | 3.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526,687 | 2.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 | - | - | 1,939,678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
有限公司 | |||||
中国物流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587,009 | 0.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58,006 | 0.6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 - | 650,073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121,670,643 | 100.00% | 130,432,096 | 80.4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5,838,947 | 3.60% | - |
网上发行股份 | 25,956,500 | 16.00% | |||
小计 | - | - | 31,795,447 | 19.60% | - |
合计 | 121,670,643 | 100.00% | 162,227,543 | 100.00% | - |
注1:SS表示国有股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下同;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人数为58,567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北自所(SS) | 72,000,000 | 44.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张荣卫 | 13,244,235 | 8.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宁波工强 | 8,040,512 | 4.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工研资本(SS) | 8,000,000 | 4.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宁波综服 | 7,418,136 | 4.5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宁波技高 | 7,291,659 | 4.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威宾稳礼 | 5,676,101 | 3.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 | 3,526,687 | 2.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股份有限公司 | ||||
9 | 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1,939,678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中国物流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587,009 | 0.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128,724,017 | 79.35%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55.69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11.1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0.0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526,687 | 8.70 | 75,047,899.36 | 12 |
2 | 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939,678 | 4.78 | 41,276,347.84 | 12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3 | 中国物流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587,009 | 3.91 | 33,771,551.52 | 12 |
4 |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58,006 | 2.61 | 22,514,367.68 | 12 |
合计 | 8,111,380 | 20.00 | 172,610,166.40 | — |
(二)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0,556,9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1.2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的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2,167.0643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6,222.7543万股。
(五)发行市盈率:
1、19.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6.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2.46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七)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40,556,9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111,38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489,02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489,02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956,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5,679,26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77,239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77,239股,包销金额为5,899,645.9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85%,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68%。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5元/股(按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6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计算)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6,305.0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038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1月25日,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863,050,832.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772,298.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8,278,533.2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0,556,9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757,721,633.27元。
(十一)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477.23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4,880.08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716.98 |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
3 | 律师费 | 285.85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06.60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87.72 |
合计 | 6,477.23 |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前次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67.76万元,差异原因系印花税的确定。除上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9,827.85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58,567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18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大华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89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基于报告期后的经营状况,公司预计2023年的营业收入区间约180,000.00万元至210,000.00万元,同比增加13.39%至32.29%;预计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15,000.00万元至17,800.00万元,同比增加14.88%至
36.32%;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14,200.00万元至17,000.00万元,同比增加15.94%至38.80%。公司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22年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在手订单含税金额从2020年末的32.37亿元增长到2023年6月末的48.57亿元,在手订单陆续验收相应确认收入和利润。
公司对2023年经营业绩预计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自科技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工作人员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北自科技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 110060210013006208174 |
北自科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0200302619100006105 |
湖州德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020001001920081884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保荐代表人: | 张昕冉、董帅 |
联系人: | 张昕冉、董帅 |
项目协办人: | 李翔 |
项目组成员: | 高斌、张御明、房琨、夏姗薇、李丹和洪小河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北自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张昕冉、董帅作为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张昕冉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张昕冉先生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董帅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董帅先生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自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条件、方式及价格如下:
减持股份的条件: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2)承诺的限售期届满;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4)不影响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股权;
减持方式: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
(5)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3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
(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条件、方式及价格如下:
减持股份的条件: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2)承诺的限售期届满;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4)不影响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减持方式: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
(5)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3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
(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工研资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条件、方式及价格如下:
减持股份的条件: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2)承诺的限售期届满;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减持方式: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
(5)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3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
(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工强、宁波综服、宁波技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条件、方式如下:
减持股份的条件: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2)承诺的限售期届满;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4)发行人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作出减持决定;
减持方式:本企业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3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荣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条件、方式及价格如下:
减持股份的条件: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2)承诺的限售期届满;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减持方式:本人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3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规定。
(8)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威宾稳礼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张荣卫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格”)。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相关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A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
②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的,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3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则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4、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20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注销。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日起20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变更,则公司将要求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同样的承诺函,保证在承诺期限内遵守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
(2)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北自科技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股份回购价格将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自所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
规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5、保荐人国泰君安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国枫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会计师大华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8、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北自科技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股份回购价格将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自所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提案权等方式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五)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第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第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第三、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第四、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落实分红政策。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自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并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承诺的相应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为本次发行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自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承诺的相应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承诺的相应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承诺的相应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北自所、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已就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本公司对下级企业间的经营行为保持中立,不会利用本公司的地位对相关市场行为施加影响。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自身不新增并将促使本公司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子企业不新增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4、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为进一步完善避免发行人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的措施和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北自所、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北自科技主要从事以自动化立体仓库为核心的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集成业务,以及应用于智能物流系统的堆垛机、输送机和龙门码垛机、机器人手爪夹具等专用物流装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专注于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中的智能物流与仓储板块相关业务。
3、中国机械总院下属企业总体分为智能制造、先进制造和技术服务三大板块,北自科技属于智能制造板块中的智能物流与仓储板块,不涉及先进制造与技术服务板块。智能制造板块中,北自所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专用产线和工业软
件板块相关业务,机科股份主要从事移动机器人、检测与装配和专用产线板块相关业务,江苏分院和青岛分院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板块相关业务,机科国创、云南分院和北自兆辐主要从事专用产线相关业务,上述公司与北自科技属于不同的细分板块,在产品形态、主要设备、下游客户和核心技术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不存在竞争性或替代性。
本公司将确保下属企业严格坚守产业板块定位,立足主业,不得从事智能物流与仓储板块相关业务,具体包括以自动化立体仓库为核心的智能物流系统集成以及堆垛机、货架穿梭车、输送机和专用物流装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业务,不得新设从事前述业务的企业,与北自科技保持差异化发展。
4、本公司以北自科技作为智能物流与仓储板块的唯一上市平台,智能物流与仓储板块业务均以北自科技为平台开展,优先支持北自科技发展以自动化立体仓库为核心的智能物流系统业务,优先支持北自科技获得相关商业机会。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北自科技上述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如北自科技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因为同业竞争损害北自科技及其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5、本公司充分利用对各级下属企业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事项的审批权限,通过合法有效的治理机构和决策程序,严格禁止其他各级下属企业投资与北自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产品或项目。
(九)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北自所、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已就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发行人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
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提供任何形式资金支持。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发行人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提供任何形式资金支持。
(4)若本人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十)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自所、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就资金占用事项作出承诺
如下: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如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十一)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就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其他任何违反《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系统离职人员直接、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情形。
(十二)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社保、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自所就公司社保、公积金事项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发行人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三)控股股东关于房产租赁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自所关于房产租赁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向北自科技出租场地、房产的任何问题,而影响发行人使用该等场地和/或房产从事正常业务经营,本公司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场地和/或房产供发行人经营使用等,促使发行人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若发行人因租赁本公司场地和/或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场地和/或房产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罚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场地和/或房产瑕疵的整改而发生任何损失或支出,本公司愿意承担发行人因前述场地和/或房产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免受损害,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的利益。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应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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